
民法典规定: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变更自己的姓名
公民是否有权改名?公安局驳回改名申请是否合法?对此记者采访了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
他表示,公民有自主更名的权利,只要更名符合法律规定就应当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同时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旺苍县公安局:
改名工作依据地方性法规开展,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
既然有法可依,为何还会被拒?
记者查询到,四川省于2018年出台了《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其中,第五十四条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一)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三)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五)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