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夫妇澳门捡钱包未上交,涉"拾遗不报罪"被警方拘捕:最高可判一年
近日一对内地夫妇与子女在澳门游玩期间,因拾获一钱包并将其据为己有被澳门警方拘捕。
据悉,失主发现钱包遗失,遍寻不获后于26日向澳门警方报案。失主称在约翰四世大马路某面包店遗失钱包,折返寻找无果后怀疑被人拾获,于是向澳门治安警报案,报称损失2000澳门元现金、个人证件及银行卡。警方通过天眼发现失主离开店铺期间被人撞到,钱包落地但失主未发觉,随后有人经过将钱包拾获。
当天(10月26日)下午1点左右,澳门警方在新马路附近截获涉案内地夫妇,并在其身上发现失主的钱包。
调查期间,这对夫妇承认作案,声称拾获钱包后与子女到大三巴一带购买食物,花掉了钱包内的700澳门元。经检查,属于失主的证件及银行卡仍在钱包中。
这对40多岁的内地夫妇以游客身份来澳,警方以拾遗不报罪名将其移交检察院跟进。
根据澳门《刑法典》第200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拾得或发现他人之物不正当据为己有,可处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罚金。澳门司法警察局也多次对拾遗不报的法律后果进行提醒。这起事件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在澳门旅游或生活时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