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显示,2020年10月,被害人李某通过QQ认识被告人吕某某后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吕某某向李某索要裸体照片和视频并保存。2021年7月双方分手后,吕某某心生报复,于2021年8月至2023年6月间,通过微信、QQ、短信等方式多次向李某的亲友、同学发送李某的裸体照片及视频,并在多个微信群中散布,其中四个微信群成员在300人以上,最多的达500人,部分图片、视频配以"有谁认识这个垃圾"等侮辱性文字。甘肃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侮辱罪对吕某某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侮辱罪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解析】
本案的核心警示在于:在网络上散布他人私密照片视频,即使源于情感纠纷,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面临严厉刑罚。
首先,在信息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吕某某多次将被害人裸体照片及视频通过网络通信群组向外散布,微信群成员最多达500人,并配以侮辱性文字,严重损害被害人人格尊严,属于"情节严重",法院以侮辱罪定罪判刑,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网络传播的特性使得网络侮辱的社会危害性更为突出。 与传统侮辱行为相比,网络侮辱信息传播范围更广、速度更快,对被害人名誉、人格尊严的损害更大。本案中,吕某某不仅向被害人亲友同学发送私密材料,还在数百人的微信群中散布,使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社会影响恶劣。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作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判决,体现了对网络暴力行为的严惩立场。
再次,恋爱期间的私密信息获取,不能成为事后散布的免责事由。 吕某某在恋爱期间获取被害人裸照视频,分手后以此为手段报复泄愤,其行为已从私人情感领域越界进入刑事犯罪范畴。无论双方此前关系如何,未经同意散布他人隐私,均构成对他人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均应尊重他人隐私和人格尊严。因情感纠纷、私人恩怨而在网络上散布他人私密信息,不仅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更可能触犯刑法,面临牢狱之灾。同时,广大网民应提高法律意识,不制作、不传播、不围观此类侵权信息,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对于网络暴力行为,司法机关将持续保持严惩态势,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