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该男子郭某某来到鱼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据郭某某称,当晚其应工作要求送一份酒水至阳和大桥桥底附近,因为担心送货时长超时,所以在经过上述路段时想走人行横道去到路对面。然而,却被隔离柱拦住了。于是,其便下车将刚安装好,但尚未完全干透固定的隔离柱拔掉。却未曾想,竟被交警发现了这一侥幸行为。

郭某某对自己故意损坏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民警依法认定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五)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民警对郭某某故意损坏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

隔离道柱等交通设施的安装和设置,本是为了保护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然而部分人为了方便自己,而故意损坏这些设施,是损害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利益,也为道路交通带来安全隐患。广西交警提醒广大群众,这样的违法行为做不得!请大家自觉遵守交规,共同维护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