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工厂按月领薪、接受管理,却签着"临时工合同",出了工伤事故,责任就能推给"招工头"吗?8月17日,记者从南安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的一起追偿权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用工关系的认定要"透过表面看本质",企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无法通过一纸"外包"协议转嫁。
案情:工人受伤公司赔钱 转头起诉"招工头"追偿
2023年10月,南安某家具公司与张某签订《临时工合同》,约定由张某为家具公司招揽临时工,合同期内工人工资由张某结算,工伤意外等责任也由张某承担。合同签订后,张某招揽了包括李某在内的工人到家具公司从事工作,张某本人也一同参与劳动。所有人均在家具公司按月领取计件工资,并接受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制度约束。
2023年12月,工人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八级。经劳动仲裁和后续调解,家具公司向李某支付了25万元工伤赔偿款。支付赔偿后,家具公司拿出《临时工合同》,认为按照约定,这笔"工伤意外"应由张某负责,遂将张某告上法庭,向其追偿29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