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上午,大河报《看见》记者通过伊春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电话,分别联系伊春市公安局政治部、指挥中心、信访处、警务督查以及机关党委,电话均无人接听。伊春市交警支队工作人员称,核实后向记者回复,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另据贵州电视台百姓关注,交警部门回应称,事故责任正在认定,保险已垫付医疗费1.8万元,相关救助基金已走完流程,将尽快划拨。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如果民警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存在过错导致他人受伤,民警所在的公安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基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付建表示,一般情况下,警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并且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但是,这里强调的是"确保安全"的前提,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超速或违章,应当保证公共安全。如果因超速或违章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警车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享有上述特权,如有超速或其他违章行为,将按照普通车辆的标准进行处罚。
付建认为,如果最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警车有责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民警所属单位内部可能会依据行政纪律管理规定对肇事民警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