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哥去世弟弟请假未获批去奔丧被辞

2026-02-09 10:22  头条

法院判了!北京,一男子因为亲哥去世请假未获批去奔丧被辞,于是他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出合理的说法,公司回应表示:丧假主要适用于直系亲属,且其未经同意请假;法院介入之后,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相应的赔偿。网友纷纷留言:法律兜底,人性为大!

据红星新闻报道称,2023年4月8日,乔某入职某养老中心,岗位为厨师。同年8月19日,乔某亲哥哥病危,乔某在微信上向某养老中心后厨经理高某请假15天。

当时,高某表示批不了这么长时间的假,后乔某表示可以申请不带薪的假期。8月20日晚,乔某哥哥去世,乔某向高某发微信称"高经理,我原来是想明天再干一天的,现在看来不及啦,今晚上就回去了,准备明早坐火车走,所以向你请假。"

8月25日下午,乔某再次向高某发微信称,"高经理,我现在正在回京的路上,明天上班",高某回复称,"下周一找我,写辞职信,明天不用进公司。"

8月28日,某养老中心向乔某发送辞退信,载明:乔某8月21日在未告知病危人员与乔某的亲属关系、未出具医疗卫生部门诊断结果、公司未做好相应工作安排且未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岗至8月25日。

乔某认为某养老中心构成违法解除,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请求某养老中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本案终审后判决某养老中心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乔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余元。

网友纷纷留言:制度有边界,人情无冷墙!奔丧尽孝从非逾矩,法理之中更须守公序良俗,冰冷管理终究站不住脚!

也有网友分析:按法律,确实不算丧假,不能带薪,但是从道德、人伦的角度,批假是应该的,扣出勤就好了。不批假的不能算人

还有不少网友强调:假如我没记错的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赔偿2n!才七千元,违法成本太低了。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到底该怎么看?

一、法定丧假不含亲哥,但事假不能"一刀切"

首先,根据1980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法定丧假的适用范围限于父母、配偶和子女,乔某的亲哥哥不在此列,无法享受带薪丧假

也就是说,公司抗辩的核心理由是"丧假仅适用于直系亲属",这一点确实有法律依据。但这绝不意味着公司可以拒绝事假申请。

比如说,《劳动合同法》第3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

并且,最高法公报案例早已明确:劳动者因亲属丧事请事假,未超过合理期间的,用人单位应秉持善意予以批准 。

本事件中,乔某已主动提出"不带薪请假",且在哥哥去世后第一时间告知公司,全程无隐瞒、无恶意。

因此,公司以"非直系亲属"为由直接拒绝,本质是机械适用制度,违背了公平原则!

二、管理权限有边界,公序良俗是"底线"!

首先,《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大家都知道,亲人离世奔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人伦底线,属于公序良俗的核心内容 。

本事件中,公司在辞退信中指责乔某"擅自离岗",但法院最终否定了这一说法。关键在于:用人单位的管理权不能凌驾于公序良俗之上。

本事件中,乔某离岗仅5天,远低于其申请的15天,且返程后第一时间要求复工,既无旷工故意,也未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反观公司,既未核实亲属关系,也未尝试调整工作安排,直接辞退的行为,显然超出了合理管理的边界,构成违法解除。

三、7000元赔偿不是"太少",而是依法核算!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明确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确实是经济补偿的2倍(即2N),但计算基数和年限有明确标准 。

本事件中,网友热议"违法解除应赔2N,7000元太少",这其实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

其实,乔某2023年4月入职,8月被辞退,工作不满6个月,经济补偿按半个月工资计算,赔偿金即为1个月工资。结合北京厨师岗位平均薪资水平,7000余元的赔偿正是依法核算的结果。

需要提醒的是,若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还需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但本案中公司直接辞退,无需支付该费用。看似"不多"的赔偿,实则精准契合法律规定

最后,这起案件的意义,远不止7000元赔偿。它明确了一个核心准则: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工具,而非冰冷的"挡箭牌"。用人单位既要守住法律底线,更要常怀人文关怀;劳动者遇到紧急情况时,也应及时沟通、留存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