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岁男子趁表姐熟睡欲与其发生关系未得逞,家属赔偿10万获谅解 一审被判三缓四

2025-12-27 15:45  头条

吉林,21岁男子留宿表姐家中,第二天离开时跟表姐道别,却发现表姐熟睡且衣着单薄。心生歹念后,男子要跟表姐发生关系。过程中,表姐惊醒,一脚将男子踹下床。报警后,男子被抓获到案。男子家属赔偿10万元后,表姐谅解男子。法院这样判!

据悉,男子迟某出生于2004,事发时只有21岁,正是大好年纪,可惜没有珍惜。

2025年7月的一天,迟某应邀参加别人的升学宴。由于太晚,迟某就想到了距离办升学宴近的表姐潘某。

联系潘某后,潘某答应了迟某所提出的留宿请求。

就这样,参加完升学宴,迟某来到潘某家过夜。

不知道是不是因为不是在自己家休息,迟某醒得很早,第二天7点左右就起来了。

起来之后,迟某便准备离开。出于礼貌,迟某想跟潘某打个招呼,不能不声不响地离开。

就这样,迟某来到潘某睡觉的主卧。但一进去,迟某就被眼前的情况吸引了。

潘某穿得衣服比较少,还处于熟睡之中,这让过早起床的迟某产生了歹念。

迟某想趁潘某熟睡之际跟潘某发生关系。

于是,迟某便过去实施起来,可还没有等迟某完成实质的行为,潘某就被惊醒了。

看到眼前的一幕,潘某瞬间暴怒,直接用脚将迟某踹下了床。

遭此变故,迟某不敢继续。

对于迟某的行为,潘某并没有选择隐忍,果断选择报警。

2天后,迟某被警方抓获。

经过审查起诉,检方以强奸罪将迟某公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过程中,迟某家属向潘某赔偿10万元,潘某向迟某出具了谅解书。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我们知道,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所保护的权利为女性的性自主权,该权利的完整保护要求欲跟女性发生关系的行为人需要在女性可以自由处分其性自主权的时候表明想法,而是在表明想法后需要取得该女性的明确同意。

具体到本案中,迟某行为之时潘某正处于熟睡状态,潘某显然没有处于可以自由处分自己性自主权的状态中。迟某完全是在趁潘某不知反抗之际与其发生关系,显然违背了潘某的意愿。

所以,从定性上,毫无疑问,迟某构成强奸罪。

当然,本案中,迟某到案后选择了如实供述,认定迟某构成强奸罪相对容易一些。

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否认自己实施了性侵行为或者主张根本没有发生过关系,在犯罪现场只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时,被害人的及时报警便十分重要,这有利于固定物证等客观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如果报警及时,而警方又在固定证据时合法合规,即使犯罪嫌疑人之后不如实供述,在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时,照样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迟某定性上没有争议后,需要考虑迟某的量刑。

本案中,迟某没有跟潘某成功发生关系,迟某属于犯罪未遂。同时,迟某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还赔偿了潘某的损失并取得潘某的谅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构成强奸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迟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本案的发生值得广大网友警醒,对于这样的亲密关系,一定要征求对方的明确意见,千万别自以为是或毫无道德和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