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在公共充电桩给车辆充电后,没有及时挪走,结果被收了438.4元的超时占用费。女子气坏了,自己充电才花了108元,认为车企收取超时占用费不合理,而且车企也未进行超时提醒,于是起诉车企要求退还超时费。可结果却大大超出了女子的预料。
去年10月份,顾女士开车去某酒店参加一个会议。在到达酒店附近后,顾女士找了个公共充电桩给爱车充电。

然而在顾女士参加完会议准备开车离开时,她却收到了缴费通知以及超时占用费的通知,要求顾女士缴纳108元的电费以及438.4的超时占用费,共超时94分钟。
面对如此高额的占用费,顾女士认为十分不合理,她认为车企在充电结束后,并没有采用显著方式提醒,导致自己并不知道超时这么长时间。
然而顾女士与车企联系后,车企明确表示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是顾女士自己不当回事,所以拒绝退还这超时占用费。
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顾女士将车企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还这438.4元的超时占用费。
对于本案,有人觉得这超时占用费收费太离谱,是车企在"宰人"。
但也有人认为,车主超时占位就该付出代价,她占了1个多小时,那别的车就要多等1个多小时。
法院怎么判?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
不过,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金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行业,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也就是说,虽然公共充电桩上没有什么价目表,但车企提供的软件中已经有了价目表,那就属于明码标价。
根据车企提供的证明,车企APP中的确对于充电费用以及超时占用费用进行了明确约定,所以车企已经尽到了明码标价的义务。
其次,顾女士主张车企没有尽到提醒义务。
但是法院调查发现,车企已经通过APP和手机短信等方式,反复提醒顾女士充电已经超时。
除此之外,法院还调查发现,此前顾女士就有过多次超时占用的行为,且支付过超时占用费,甚至车企还给顾女士免除过超时占用费。
因此,顾女士应当知道超时占用是要扣费的,且超时占用费已经进行了明码标价。
换言之,顾女士就是明知故犯,且还犯了多次。
此外,法院调查发现,在顾女士充电的公共充电桩所在位置只有4个充电桩,只能同时供给4辆车充电,而在顾女士充电过程中,有多辆车等候多时。
这说明公共充电桩的十分的紧张,如果让顾女士长时间霸占充电桩,会导致其他车主无法充电,会影响车企的经营。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车企收取顾女士438.4元的超时占用费是合理的,且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故判决驳回了顾女士的诉请。
顾女士不服,提起上诉,结果还是被二审法院给驳回了。
最后,公共充电桩是服务于全部新能源车的,再加上新能源车越来越多,而公共充电桩的供给相对较少,所以需要合理的使用公共充电桩,不能长期霸占。车企设置高额的超时占用费,这个方法十分的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