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黎女士心有不甘完也是人之常情,很多人对于婚姻的风险认知都停留在同甘,却忽略了共苦的法定责任。
她觉得"没签字、不知情"就能和婚内债务撇得干干净净,这种想当然的认知,恰恰是很多人踩坑的根源。

这件事的核心其实是,不能让转移财产的行为钻了法律的空子。
就像有人说,你把财产全拿走了,一句不知道就想甩锅了,没有经营行为赚的那些钱,财产又从哪来的?
也就是说,不能黎女士说丈夫借钱不知情、没签字就认定她可以不还钱。
法院认定:
第一,这笔75万投资发生在赵某与黎女士婚内,而且投资收益是用在夫妻俩共同的工程项目里,相当于赚的钱是一家人花,欠了债自然不能只让一方扛;
第二,两人离婚时几乎把所有财产都给了黎女士,前夫赵某身上一分钱都没有,明摆着没办法还欠别人的75万。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赵某与黎女士这种分割方式已经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他自然有权利起诉要求撤销不合理的财产分割,让夫妻俩共同还债。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这75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赵某与黎女士一起偿还。
当然也不是说黎女士就没有维权的余地,如果她真的从来没参与过前夫的投资,也没拿到过投资的半分收益,完全可以收集好相关证据去申请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