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大婴儿被重复打两针疫苗

2026-05-07 09:07  头条

河南商丘,贾先生7个月大的儿子,又到接种时间了,家人带着他去接种,原本应该接种手足口疫苗,却被接种了乙肝疫苗和流脑疫苗,而这两种疫苗之前已经接种过了,重复接种两针疫苗,贾先生和家人都非常担忧,他们带着孩子去检查,孩子部分指标过高,并且还出现嘴歪的情况,他们很痛苦,对此疾控中心表示,因为孩子之前在上海接种,预防接种系统不是实时更新,所以没有发现上一次的接种疫苗信息。

3月12日,贾先生的儿子又到接种疫苗的时间了,他7个月了,这一次需要接种手足口疫苗。

带孩子来接种的是贾先生的父亲,因为给孩子接种疫苗的事情很正常,所以贾先生的父亲也没有在意这种事情。

他带着孩子来到接种的地方,就把疫苗本递给医务人员,医务人员看了上面的信息,就准备了相关的疫苗,并且在疫苗本上写上相关的信息。

贾先生的父亲的注意力只在孩子身上,他要把孩子稳住,好让医务人员给他接种疫苗,整个过程他都只是关注孩子,安抚孩子的情绪。

一切都那么平常,接种的工作人员看了疫苗本上的信息,然后就准备了相关的疫苗,就给孩子打疫苗。

贾先生的父亲也看到他们看了相关的信息,才给孩子接种疫苗的,整个过程也没什么异常。

直到孩子接种了疫苗,他也安抚了孩子的情绪,疫苗本也到了他的手中,他才觉得孩子接种疫苗的事情完成了,他这才放心下来,看了看疫苗本。

虽然他年纪大了,但这是他的一个习惯,给孙子接种疫苗这种事情,可不能大意,他要看看相关的信息,没有问题才能带着孙子走。

结果这一看,就看出了大问题,本来孩子应该接种手足口疫苗,但是3月12日接种信息,却写着接种了流脑疫苗和乙肝疫苗。

而这些疫苗,贾先生的儿子早在2月26日已经接种了,也就是这两样疫苗重复接种了。

看到这个信息,贾先生的父亲瞬间害怕起来,担心重复接种疫苗,会对孩子造成非常大的伤害。

他赶紧联系了儿子贾先生,贾先生得知自己的儿子被重复接种疫苗,他很愤怒,也同样很担忧。

他想不明白这么低级的错误,接种人员怎么可以犯,他们也太疏忽了。

发生这种事情,他赶紧带儿子到医院检查,他给儿子检查了心肌酶,肝功,乙肝等五项,其中心肌酶有两项指标偏高,为了让指标降下来,孩子不得不吃药。

更加让他们担忧的是,这种一个月之后,他的儿子居然出现嘴歪的情况,并且还有一些有可能影响到身体的功能,没有检查,因为孩子还小,还不能做检查,这些都让他们十分担忧。

发生这种事情,贾先生当然要追究接种单位的责任,他们怎么可以犯这种低级错误,他们在接种的时候为何不认真核对信息,还出现重复接种的错误。

据贾先生所知,接种疫苗要三查七对一验证,医务人员一定要对疫苗表,核对相关的疫苗品名,规格等信息。

但是他们都没有发现这个错误,还是他父亲发现的,可见他们工作有多么的不认真。

可是在贾先生追究他们的责任时,接种单位还说,因为贾先生的儿子在上海接种了上面两针疫苗,但是预防接种系统没有实时更新,所以接种人员在核对信息的时候,没有查到上海接种的疫苗信息。

事实真是如此吗?贾先生不信,他坚决要查看监控,可监控里明明可以看到,医务人员是有查看电子系统的,是看了疫苗本的,他们还是出现了错误,足以证明他们没有认真工作,没有认真核对信息,才会重复接种。

贾先生无法原谅他们的错误,坚持追求他们的责任,可他们只是对相关的人,做出了扣除绩效工资,停职等处分,并没有对贾先生的孩子有任何说法,更没有找他们家人协商。

他们这种态度更让贾先生感到气愤,他只好投诉接种单位,但是依然还没有得到想要的赔偿。

疾控中心的接种人员,因为工作的疏忽发生这种低级错误,确实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他们没有落实三查七对一验证,属于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接种单位没有严格核查接种记录,违反操作规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1221条有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接种疫苗的时候,这种人员就应当认真审查接种人的接种信息,如果没有履行这个义务,那么也应当赔偿。

总之发生这样的事情,孩子受到的损害后果,都应当由接种单位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