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说,"差异化营销"的大数据算法本身是否合理合法,恐怕也需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这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明确规定。所谓交易公平,一是说商品、服务的定价要公平合理,二是说消费者之间有权享受基本公平的交易条件。经营者应对其商品、服务明码标价,这也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设置的"硬杠杠"。的确,价格法也为经营者留下了自主定价和价格调整的空间,但在相同的时间等条件下,明码标价、让消费者享受公平透明的交易条件,仍然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在"差异化营销""大数据推送"这样的新名词面前,上述法律规定依然有效,这同样是不容置疑的。
"差异化营销"在产品、服务的促销中功效到底如何,很难一概而论;消费者之间是否应享受完全一致的交易条件,似乎也很难绝对化地"一刀切"。但无论如何,"差异化营销"都不能成为大数据杀熟的挡箭牌,否则,法律的上述红线就有被突破乃至形同虚设的风险。
很显然,根治大数据杀熟,上述哭穷式"反向驯化"效果难以保障,即便它真的有效,大数据不再"杀熟"而开始"认生"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营者的明码标价义务反而就更难落到实处了,甚至,平台交易的公平性、合理性根基也会被进一步动摇。治本之策,可能还需要网络、市场、价格等监管部门对"差异化营销""大数据杀熟"这类新现象给予更大程度的关注,通过扎实的市场调研、执法调查和更大的查处力度,为"差异化营销"划清使用界限,从根本上堵住大数据杀熟的出路,致力于营造一种更为公平、合理、合法、清朗的网上交易环境。
如何让"大数据""算法"这些新工具发挥其积极作用而不是走向反面,可能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