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行政执法局:截至发稿未回应
据况女士介绍,为堵住群众将车停在前后两个地锁之间的收费漏洞,在她的事情发生后,"收费公司在每个停车位前方地面安装了约10厘米高的栏杆。"她说,"这种栏杆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夜间可能对行人或非机动车造成伤害,底盘较低的车辆停车时稍不注意,也会撞坏前保险杠。"她认为,停车收费公司在道路路面安装物理栏杆及车位锁的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已向当地多个职能部门递交实名举报材料。
12月29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联系湄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表明身份后,咨询当地城市道路上安装车位锁及栏杆是否需要审批流程和验收流程。该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稍后会由市政办同事回电。当日,该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回电称,市政办同事正在开会,暂时无法回电。
12月30日,记者再次联系该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会向业务科室市政办转达,由他们回电答复。但截至发稿,记者仍未收到相关业务科室的回应。
律师:收费公司无权私自挪动市民车辆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条及《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泊位、设置车位板类设施,必须经过交管、城管(市政)等部门许可,且不得影响交通通行与公共安全。据此,停车收费公司可以安装车位板,但必须办理法定审批手续,未经许可安装属于违法行为。例如,需取得政府部门(如城管、交管)的停车泊位设置许可与设施安装审批,不得擅自增设、改动道路附属设施;车位板安装不得破坏道路结构、影响通行与消防,还需通过安全与技术评估。
赵良善强调,若未经审批安装相关设施,属于擅自设置道路附属设施,涉事公司将面临被责令拆除、罚款的处罚;若因设施问题导致车辆或人员受损,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赵良善指出,停车收费公司无权擅自挪动市民车辆,因为挪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只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法定行政主体有权实施,企业不具备执法权。此外,依据《民法典》第240条规定,车辆属于车主的合法动产,公司擅自挪车的行为侵犯了车主的物权(占有权、使用权),若造成车辆损坏,需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赵良善建议,若停车收费公司发现车辆跨位停放,可报警请求交警处理;或依据停车服务协议催告车主缴费,若车主拒不缴费,可通过起诉追偿,但不得自行采取强制挪车措施。
赵良善还介绍,跨位停车违反交通法规,若在城市道路公共泊位区域跨位停放,妨碍交通通行或违反临时停车规定,交警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93条,对车主予以警告、罚款、拖移车辆等处理。从这一角度来说,车主应规范将车辆停入单个车位,并按时缴费;若对收费标准或设施设置有异议,可通过投诉、行政复议、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以跨位停车的方式对抗,否则需自行承担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