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卖亲生子也构成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因此本案中,黄某某虽为孩子的亲生母亲,但其实施了以谋利为目的的"贩卖"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本案中,黄某某存在自首情形,可以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买方的量刑是否偏轻?
本案中,收买黄某某孩子的买方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本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的广告词深入人心,但是从法律评价上来说,拐卖人口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更为恶劣,危害程度更深;其涉及到对被害人的非法控制、转运和出售,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身体自由。相比之下,收买人口虽然也涉及到对被害人的非法控制,但其行为更多的是出于收养、使唤等目的,并不直接涉及对被害人的转售和牟利,因此在危害程度上相对较轻,量刑也会相对较轻。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律师提醒
"虎毒不食子",本案中的女子将亲生子贩卖获利,令人毛骨悚然。将儿童出卖,实质是将儿童视为商品,严重侵犯儿童的人格尊严,非法剥夺儿童的人身自由,这种行为必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