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点时新闻报道,梁某1964年出生于广西,1991年入职某公司,后该公司变更为中山某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9月9日,梁某因身体不适闭目休息了一会儿,因此被公司作出处罚(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处理。梁某认为,自己当天只是因为头痛吃了药,所以在车间眯眼休息了5分钟,并不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而且自己虽然签收了员工手册,但根本无从知悉其中内容,因此员工手册对他不产生约束力。于是,梁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8万余元。
本案中,梁某在上班时间于工作场所睡觉,依照员工手册该行为应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其严重程度亦不足以达到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程度,故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与梁某的劳动合同。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应支付梁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万余元。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