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网上看到一则帖子,是一位知名博主爆料的:
大意是收到山东某个医院医生的求助,在医院有一个12岁的女孩去看病,性生活史就已经半年了。
最离谱的是,6月份这个女孩就到医院治疗过妇科类疾病,且HPV阳性,但没有医生报警。这位女医生不是同一个科室,但看到这个女孩的情况实在看不下去了,先是找网友联系了妇联和卫健委,但都没有回应。于是便求助大家,引起警方注意,希望能引起关注。
下面是这位医生求助博主的留言;
其中的一个细节是,12岁女孩便不上学了,对于发生在女孩身上的事情,父母是知情的,但回答这位医生的话语也是漏洞百出。
下面是医院就诊的一些证据,可以看到科室为妇产科,年龄12岁,职业学生。
婚姻史一栏,是未婚未育,性生活史半年。
二,
这件事,我不知道大家看到了什么?
首先我在看到这则帖子,凭借多年的社会观察经验,感觉并不像是造谣传谣,于是拨打当地的报警电话,
一是进而求证;
二是最重要的是希望警方能关注到这件事。
很幸运的是,接警的蜀黎告诉我说,已经收到相关的信息,正在调查核实。如此我就放心了。
其次,我咨询了一下上海刑辩律师张涛,进一步了解到一些法律法规。
张涛律师看完这个信息后,给我的答复有两个:
一是未满十四周岁性行为的法律概念: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都涉嫌犯罪,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女孩就医,12岁,性行为半年,早在6月份医院就有登记,医院面对这种情况,有没有义务报警?
答复: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第2款)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这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包括医疗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0条)。
另,早在2020年,由最高检,公安部,教育部等部门就出台了强制报告制度,作为医院,是有基本的法律义务报告类似事件义务的。
三,
也就是说,上面这位博主的帖子,如果那位医生所说的,女孩早在六月份就已经在医院就诊,科室也都知道的话,那么很显然这家医院是不道德的,起码丧失了基本的法律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在博主发布帖子之后,涉事的医院居然第一时间找到博主,要求撤稿!
说白了,这件事确实是发生在这家医院,上面的医院记录确实是真的,若不,医院不会想着来找博主撤稿,而是第一时间拨打报警说话说有人在造我们医院的谣言了。
四,
到这里,这样的事件为何我们要关注:
一是,这里面涉及的犯罪问题上面已经说了,每一个民众都有义务守护法治。但最重要的是,我想知道这个12岁女孩的经历,这里面是否存在着暴力,以及其他更加复杂的情形!
如果存在的话,那么帮助的是一个女娃的一生。
二是,这人间存在着很多的恶,我上一次写类似的事件还是临夏那个残疾的孤女被三个流氓侵害的事情,当时我在掌握大量证据之后,也是写了文章,发了帖子,但很快收到的是当地权威部门不实信息的警告,要求删帖。我那时候因为掌握了太多证据,于是是顶着压力继续发声,后面老读友都知道,那件事在经过重重阻碍之后,三名犯罪者重新被收押,现在已经在服刑改造了。
三是,任何的事情,只有发现,看到,围观才能改变,很多的时候,比较悲哀的是往往个体又是无力的,真正该作为的本该负起该有的责任。诸如这位医生在求助大v时,已经联系了当地的妇联等部门,但都没有得到回应。
一如山西恶女硕士,往往上了热搜,这些部门才会看到,或者说,重新看到!
五,
马克李维笔下的小女孩,孤独走在街角,那细长的身影,秋风吹起的落叶,总是不缺乏着人的守护和打扫。
但现实却往往是相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