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三】:中超联赛第2轮,成都蓉城VS天津津门虎,比赛第84分钟,天津津门虎4号队员在争抢球时疑似踩踏成都蓉城47号队员,裁判员判罚天津津门虎4号犯规,未出示红黄牌,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双方队员跑动过程中都有争抢球的机会,成都蓉城47号抬腿动作不合理,超出了护球动作的范畴,造成了双方的接触。天津津门虎4号在向球跑动争抢过程中无犯规动作。双方身体接触失去平衡后,成都蓉城47号先倒地,天津津门虎4号试图踢球,双方腿部接触,倒地过程中踩到成都蓉城47号,属于意外接触,也无多余力量或动作。双方均不犯规。VAR未介入正确,裁判员判天津津门虎4号犯规的决定错误。(视频:判例3)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重点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相关错漏判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