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将白萍作为被告、林森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白萍返还所有款项。

不服一审判决的刘悦,向重庆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受访者供图
一审法院认为违背公序良俗,但驳回诉请
对于刘悦的诉请,白萍辩称,她与林森系经刘悦撮合在一起。结束情人关系后,林森向她转账,刘悦从始至终都知情并同意,该行为合法有效,并不违背公序良俗。
刘悦对此否认称,"如果是我撮合,我会几次三番以离婚来维护婚姻?"
白萍还称,林森向她转账的目的不是维持二人的不正当关系,而是用于她及女儿的生活开销、往返台湾的机票钱以及代收林森给林心的款项,刘悦均知情同意。
但林森提交给法院的答辩状显示,白萍所称转账用于女儿生活费也不属实,女儿的生活费是林森单独转账。
同时,刘悦认为,本案赠与财产转账时间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无权单独处分。案涉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
渝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森在与刘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白萍交往,生育子女,违反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违背公序良俗。但是,对于在此期间,林森向白萍赠与案涉财物的效力问题,渝北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刘悦与白萍的微信聊天内容,刘悦介绍白萍与林森认识,并主动告知白萍林森对其喜爱之情,且白萍与林森生育林心后,林心的户籍监护人为刘悦。渝北法院据此认为刘悦早已知晓白萍与林森交往,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的事实。其次,从刘悦与白萍的微信谈论的内容看,刘悦明知林森定期向白萍支付生活费、资助购房以及承诺在达到一定条件下向白萍支付养老费用,并劝慰白萍要像一家人一样。从社会大众的角度看,林森与刘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白萍交往并生育子女,违反社会道德,违背公序良俗。但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刘悦主动告知白萍林森对其喜爱之情,明知林森在婚姻存续期间向白萍赠与钱财,刘悦未提出异议。据此,渝北法院认为刘悦对涉案赠与行为实际予以允许或默认。最后,刘悦与林森离婚时,其明知案涉赠与行为实际发生的情形下,就分割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案涉赠与行为并未损害刘悦对其与林森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益。
渝北法院综上认为,刘悦主张确认案涉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白萍返还赠与款项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遂驳回刘悦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刘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实质纵容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遂向重庆市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原审诉请。重庆市一中院已二审开庭审理此案,目前还未作出判决。
林森在二审答辩状中也表示,一审认定"刘悦默许赠与行为"严重违背客观事实,他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刘悦始终不知情且未同意,她根本无从对不知情的转账行为提出异议,一审判决以"未提出异议"推断"默许",违背基本生活常理和逻辑。
林森还表示,刘悦在发现他与白萍的婚外情后,要求断绝关系并辞退白萍。得知林心出生后,刘悦提出离婚,他承诺断绝关系才维系了婚姻。这些行为表明刘悦对婚外情本身坚决反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他作为刘悦的前配偶,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纠正一审错误判决,确认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无效。
一位不愿具名的资深民庭法官表示,本案值得商榷的地方在于,即便刘悦为维护婚姻、家庭对丈夫有情人一事容忍,但这不代表她允许丈夫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赠与。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刘悦的诉请是有依据的,一审认定她明知、默许的证据并不确实、充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