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四级高级法官

原告因为其丈夫去世,成为丧偶的单身妇女,是明显有别于这里面的单身女性的这样的一个概念的,可能重要的依据是在于说,是不是在丈夫生前,表示愿意生育子女的这么一个意愿。
此外对于医院提出的给李女士再次实施手术,不符合伦理规范的意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有不同看法。
宫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四级高级法官
那我们是认为说,就是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的这个规定,妇女是享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这么一个自由,那我们认为说妇女生育的这个权利是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的,那伦理委员会所做的这个不同意为原告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这么一个结论,是基于这个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这么一个管理性的规范,那它是不能对抗上位法的规定的。然后也不能作为否认妇女生育权利的这么一个依据的。
最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李女士要求医院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生育二胎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且还能在精神上抚慰双方的老人。
宫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四级高级法官

就是当时在再审过程当中,原告的公婆也来到庭审现场,向法庭也明确表示愿意尽自己所能去帮助这个原告去抚养有可能出生的这个二胎子女,所以我觉得这些因素可能都需要在案件里面去考量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