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家属得知消息后,认为酒店存在明显过错:未安装窗户限位器、疏于安全管理,且未及时发现卢某坠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将酒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57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对案发现场进行了仔细查看,确认案涉窗户窗台距离地面高度约为0.83米,窗台连同其上方的玻璃距离地面将近1.9米,该高度远超普通人身高,且窗户打开角度尚不足以让一个正常身型的成年人轻易通过,足以保护人身安全。同时,该窗户为消防窗户,已通过消防验收,符合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卢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但其却主动爬到高约2米的窗户位置,采取暴力方式打开窗户、毁坏窗纱,攀爬出无法容纳其体型的窗户,将头部及上半身探出窗外,置自身安全于不顾,最终导致坠亡。即便窗户安装有限位器,也无法阻拦其追求危险结果的主观意愿及行为,卢某自身应对坠亡承担全部责任。
同时,法院指出,酒店在卢某入住时进行了身份核查,在酒店大门、电梯、楼道等地安装了监控,大厅也设置了安保人员,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卢某家属主张酒店应实时关注监控、适时在楼道巡查,以发现客人可能出现的危险行为,该主张超出了酒店应尽的合理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法院不予支持。此外,酒店在事后未及时发现卢某坠亡、延误报警,与卢某的死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对原告的该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

图源网络,与事件无关,侵权删除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卢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卢某家属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山西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