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称,田丽霞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工程项目领域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权收钱敛财。
田丽霞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有关规定,经海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海南省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并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田丽霞开除党籍处分;由海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海南省第八次党代会代表、东方市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给予田丽霞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海南省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