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溺婴”现象:女婴被丢马桶淹死,官府为何睁只眼闭只眼?(2)

2025-12-20 16:42  搜狐

算完账后,发现"划不来"的,就会直接将女婴溺死。《瑞安县志》里甚至写道:"嫁娶尚侈,故城市之中养女者,反多淹死。" 在这些人看来,不是不爱女儿,而是"养不起",不如一开始就别让她活下去。

清朝嘉庆年间,浙江巡抚程含章看到了这些问题,试图改变。他下令:"嗣后民间嫁女,不许用金银玉翠绣衣。"

也就是说,嫁女不能再拼财力,而是要回归俭朴。但这个命令下达后,并没有太大效果。毕竟,婚姻市场的竞争早已让"厚嫁"成为了"刚需",没有丰厚嫁妆的女子,根本嫁不出去。于是,溺婴现象依旧没有减少。

皇帝三令五申,百姓照样溺婴

面对这样的社会现象,朝廷当然不会坐视不理。从宋朝到清朝,几乎每一位皇帝都曾下令禁止溺婴,但收效甚微。

顺治十六年(1659年),左都御史魏裔介向皇帝上奏,说福建、浙江等地溺婴成风,希望朝廷能管一管。顺治帝怒不可遏,立刻下令:"溺婴恶俗,痛恨至极,严行禁革。"然而几年过去,民间依旧我行我素。

康熙年间,朝廷又颁布了法令:"溺女相习成风,著令禁止,违者照律治罪。"但即使官方明令禁止,地方官员真正执行时却敷衍了事。

很多知县甚至默认:"溺婴之弊,事在房帏,查之多有不便。"换句话说,谁家生了女婴,谁家溺死了女婴,官府根本没办法管。

直到乾隆三十七年,朝廷才下了最严厉的禁令,将溺婴列入"杀子罪",违者杖六十,徒刑一年。这个法令看似严格,但执行力依旧有限。

《温州府志》记载:"生女不举,旧习不迁。"这就说明,即便法律摆在那,百姓依旧照旧行事,地方官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到了晚清,随着西方传教士进入中国,他们开始在沿海地区建立育婴堂,收养被遗弃的女婴。清政府也借此设立官办育婴堂,试图用慈善的方式挽救溺婴。

但这依旧无法从根本上改变问题,直到现代社会建立,溺婴现象才真正消失。

清政府虽然多次试图遏制溺婴现象,但由于社会观念、经济状况的限制,百姓对"溺婴"始终抱着"无奈但必要"的态度。

官府的禁令并未真正触及根本问题,导致这一陋习持续了几百年,成为封建社会最黑暗的一面之一。而这一切,最终只能靠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才得以彻底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