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后分居,男方起诉女方返还50余万彩礼,法院判了

2026-01-05 10:42  头条

张某和万某经人介绍认识后订婚,张某按照当地习俗陆续给万某家支付了各种费用,加起来一共53万。

后来两人在2025年2月举办了婚礼,6月万某就回了娘家,在两人短暂的同居期间万某已经怀孕,张某把万某告上法庭,要求全额返还53万费用。

法院结合当地习俗、给付目的和金额大小认定,其中42万属于彩礼范畴,包括10.8万见面礼、18.8万大礼、4.56万三金、2.1万黄金项链等大额支出。

而张某平时给万某发的小额转账、买衣服化妆品的钱,属于恋爱期间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不算彩礼,也不能要求返还。

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双方没办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不能"一刀切",要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情况、孕育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比例。

两人虽然没办结婚证,但确实举办了婚礼并实际同居,已经有了"夫妻之实",万某在同居期间怀孕,孕期身体和精神都有额外付出,并考虑万某的陪嫁、双方节日互赠的回礼等情况,最终综合判定返还22万。

到底哪些钱算彩礼?

认定核心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支出,像见面礼、大礼、三金这些,都是订婚后按照习俗给付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显然属于彩礼;但日常的小额红包、买零食衣服的钱,或者节日里送的小礼物,哪怕频繁给付,只要金额不大,都算一般赠与,分手后不能要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