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男子来到女友家提亲,女方父母开出38万元的天价彩礼条件。男子无奈,遂通过网贷贷款25万元,又向亲友借款13万元,最终凑齐了彩礼,如期结婚。事后,男子向妻子坦白此事,并表示两人可以慢慢还贷,谁知妻子听后竟勃然大怒,要求离婚。男子:离婚可以,彩礼钱得退还回来!
赵小兵是一名在工厂打工的普通员工。他每月收入大概有六千元,他的父母也都是农村人,平日仅靠打理几亩良田过活,日子过得紧紧巴巴。
一次机缘巧合之下,赵小兵认识了女子张美琳,张美琳在当地的一所公司做文员,性格独立又开朗。
两人一见面就特别投缘,很快便坠入爱河,恋爱一年后,赵小兵决定向张美琳求婚。
可没想到,张美琳的父母竟提出了高达 38 万的彩礼要求。赵小兵一听,顿时傻眼了,"
38 万?这也太多了吧!"于是,赵小兵提着礼品来到张美琳家中,找到她的父母试图商量,"叔叔阿姨,我现在确实拿不出这么多钱,能不能少点彩礼呢?"
张美琳的父母却坚决地说:"不行,我们就这么一个女儿,这彩礼一分都不能少。"
赵小兵实在不想失去女友,自己家里也无法给予足够的支持。
无奈之下,赵小兵走投无路,只得选择了贷款。
他先是通过网贷借了 25 万元,又厚着脸皮向亲戚朋友东拼西凑了 13 万元,总算是凑够了 38 万彩礼。
婚礼最终顺利举行。
然而,婚后的几天里,赵小兵心里越来越不安,胸口像压了一块石头似的。因为自己隐瞒贷款的事一直对妻子瞒着呢。
赵小兵觉得该向妻子坦白,而后,他同妻子全盘托出了此事,并安慰妻子,他们可以以后一起慢慢还贷。
张美琳听后,眼睛睁得大大的,她感到自己受到了欺骗,脸色骤变。
见妻子变了脸,赵小兵连忙解释:"我真的太想娶你了,我一定会把钱还上的。"
可张美琳根本听不进去,愤怒地说:"如果早知道是这样,我绝对不会嫁给你。"说完,转身进了房间。
婚后第七天,张美琳向赵小兵郑重提出离婚。
赵小兵满心无奈,他对这段婚姻还抱有希望,可张美琳态度坚决。
赵小兵见挽回婚姻无望,便只好表示,可以和张美琳离婚,但这38万的彩礼钱,得一分不少地退还给他。
张美琳的父母知道后,则声讨赵小兵,称他是个骗子,彩礼一分不能退!
双方协商未果,赵小兵遂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
有人说,"这岳父母到底是嫁女儿还是卖女儿?向女婿要这么多彩礼,也难怪他贷款娶妻,责任全在岳父母一方!"
也有人认为,"没有金刚钻就别揽瓷器活,贷款娶妻无论如何是不可取的,再者而言,这个婚是一定要结不成?天下没有别的女人了?"
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1、岳父母提出 38 万彩礼的要求确实有些"狮子大开口"!
从情理角度来看,岳父母可能出于对女儿的爱护,希望通过高额彩礼为女儿的未来生活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或者是出于传统观念中对彩礼的重视。
然而,他们没有充分考虑到赵小兵的实际经济状况。
婚姻应该建立在双方平等、尊重和理解的基础上,而不是以高额彩礼作为衡量婚姻的标准。
只要赵小兵足够努力上进,又何愁不能给张美琳创造美好的生活呢?
2、婚后,张美琳须承担赵小兵贷款还款义务吗?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赵小兵在婚前以个人名义借贷25万元用于支付彩礼,张美琳对此则并不知情,因此,这笔债务被认定为赵小兵的个人债务,张美琳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3、赵小兵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赵小兵背着张美琳通过贷款的方式凑彩礼,既是一种无奈之举,同时也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最终导两人的婚姻短暂而消散。
《民法典》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本案中,赵小兵与张美琳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姻仅维持了七天,未建立实质性的共同生活。
且赵小兵为支付彩礼进行了大量借贷,使其家庭陷入经济困难,符合上述解释中返还彩礼的条件。
最终,院方审理后,认定张美琳须退还20万元彩礼,至于剩下的18万元因婚礼等相关支出,则不予返还。
总之,婚姻需理性坦诚,婚姻的基础是感情和相互扶持,而不是物质条件。莫让高额彩礼成为婚姻的绊脚石,共同努力经营婚姻生活才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