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孩卖淫?家属称被引诱,凶手仅判8个月

2025-11-21 09:42  头条

"我的侄女13周岁时,被22岁的男子贾某引诱,先后卖淫3次。如今时隔2年,对方仅被判处缓刑,这样的结果我难以接受。"近日,山东临沂的鲁峰向媒体反映了一起令他倍感无力的案件。

据鲁峰介绍,2010年11月,他年近五旬的父母在工地务工时,一对年轻男女以"帮忙照看"为由将一个女婴托付给他们后便失联了。多方寻找无果后,两位老人决定抚养这个女婴,并取名鲁婷婷。鲁婷婷称呼鲁峰的妻子为"妈妈",称鲁峰为"叔叔"。

鲁峰说,鲁婷婷小学时成绩不错。然而,2023年升入镇初中仅一两个月后,她便主动提出辍学,之后时常与一些不愿上学的孩子玩耍。同年12月11日左右,鲁峰回老家得知,鲁婷婷已一周多未归家。

根据临沂市某区法院2025年9月23日的《刑事判决书》,检察院指控,2023年12月9日凌晨,22岁的贾某鑫与武某(另案处理)共谋,在明知鲁婷婷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介绍其向孟某卖淫,并帮助孟某在酒店开房。事后,鲁婷婷以200元的价格向孟某提供了性服务。12月14日,贾某鑫被抓获。

判决书显示,鲁婷婷出生于2010年10月,案发时已满13周岁未满14周岁。法院认为,贾某鑫构成介绍卖淫罪,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坦白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对于这一判决,鲁峰表示强烈不满。他称,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存在多处严重不符。

首先,关于卖淫次数和金额。鲁峰说,警方在做笔录时,从贾某鑫的手机聊天记录中查实鲁婷婷被介绍卖淫3次,金额上万元,而非判决书认定的1次、200元。"200元只是一个客人私下发的红包。"鲁婷婷本人也向记者证实,她确实被武某和贾某鑫介绍卖淫3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她均表示过拒绝,但被对方"洗脑"或劝说后妥协。她回忆,武某曾告诉她,第一次他们收了1万多元,但只分给她几百元。

其次,关于报警内容。鲁峰指出,判决书称警方接报"侄女在KTV上班后失联",但他当时直接向派出所负责人反映情况时并未如此表述。

最后,关于诱骗情节。鲁峰强调,鲁婷婷年仅13岁,缺乏辨别和自我保护能力,是在武某和贾某鑫的反复诱骗下才从事卖淫活动。相关聊天记录显示,贾某鑫曾让介绍人赵欢帮忙找"家里不管的"女孩。

他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知已过上诉时限;申请再审,被告知没有资格;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未获回应。

一段与警方的录音中,民警表示,公安系统内案卷信息显示鲁婷婷系被介绍卖淫3次,相关材料已移交检法,"判决书上写1次不是我们的问题"。另一段与法院工作人员的录音中,对方称该案"没有被害人",危害的是"社会秩序"而非鲁婷婷个人,因此鲁峰无申诉权。该工作人员还称,"介绍是自愿,诱骗是另外的罪",检察院公诉时未提及引诱情节。

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检方移送的案卷中仅提及单次介绍卖淫,涉案金额200元。检察院工作人员同样称,公安机关报送的材料仅能证实一起200元的性交易,案卷中没有其他卖淫次数和上万元嫖资的材料。

然而,辖区派出所徐所长则明确表示,"只有单次,嫖资200元的材料不属实",并强调"他侄女在材料里说得很清楚,案卷我们都移交检法系统了"。

关于定罪,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和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均认为,若贾某鑫明知鲁婷婷未满14周岁,仍以"带她赚钱"等话术诱导其卖淫,其行为更符合"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构成要件。该罪起刑点为五年有期徒刑,量刑远重于"介绍卖淫罪"(五年以下)。

关于被害人身份,两位律师强调,未满14周岁的幼女身心未成熟,法律不承认其性自主权,是法律重点保护的被害人。法院"无实际被害人"的观点存在明显偏差,忽视了犯罪行为对幼女身心的直接侵害。家属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应享有相应的申诉、申请抗诉等权利。

关于维权途径,律师建议家属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法律监督,或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并补充固定证据,如申请调取警方案卷中的聊天记录、嫖资流水等,以证明多次卖淫及诱骗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