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该案我们能够看出,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需具备以下条件:
1.财产性质认定。法院首先确认,张某某名下的存款系夫妻共同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在法律上应归属于被执行人高某某。
2.程序合法性。法院在冻结前及时通知共有人张某某,保障其知情权与异议权。
3.执行可行性。在共有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法院无需先行进行复杂的财产份额分割诉讼,可直接对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部分采取执行措施,提升了执行效率。
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并非绝对的"个人屏障",在配偶对外负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份额,同样可能成为执行标的。与此同时,配偶如认为相关财产属于其个人所有,则应积极提供证据,通过执行异议等程序主张权利,以平衡执行效率与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