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高管网购5支BB枪被判非法持有枪支罪 其坚称无罪(4)

2024-08-03 16:07  华商报

"我的案件与于某案一样均为5支,枪口比动能数值在1.83焦耳/平方厘米至4.13焦耳/平方厘米之间,较于某案更低,况且我有自首情节,更不应视为犯罪。"

王先生说,案发后,他的父母担惊受怕,双方生病住院。他的女儿才上小学,他和妻子一直教育孩子要做一个正直的人,长大后考公考编或者入伍为社会做贡献。如果他被判有罪,他不知道以后该如何面对孩子。因此,他希望二审法院重视此案,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王先生的辩护律师周玉忠指出,最高法院案例库在公布"于某非法持有枪支准予撤回起诉案"的同时,删除了"刘某、孙某非法买卖枪支案",并对最高法院微信公众号的参考案例进行了替换。前者于某案属于无罪案例,后者刘某、孙某案属于法定刑以下减轻以及免予处罚但仍是有罪案例。

最高法院删除有罪减轻免罚案例改推无罪案例作为参考案例,这意味着,最高法院对低比动能枪支案例的取向已经从减轻量刑转向无罪判决。

"对于此类案件,应首先考虑无罪,这无疑是十分正确的,因为正如我所主张的,只要是低比动能'枪支',对其持有再多均不可能侵犯公共安全法益。假枪真罪做法,必须立即停止。"周玉忠呼吁道。

公开报道显示,2010年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枪口比动能,是指弹丸出膛后、在枪口附近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经试验测定,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口比动能会对人体裸露的眼睛造成损伤。有观点认为,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口比动能的弹丸远远不能击穿人体皮肤,眼睛损伤只是特殊情况。对人体的任何部位都能够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枪口比动能应定在10-15焦耳/平方厘米。

据此,近年来,包括徐昕律师、周玉忠律师在内,多位法律人呼吁审查修改仿真枪入刑标准,以避免因"违反科学认知和生活常理"的鉴定让更多的军迷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