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7日,淄博市中院《刑事裁定书》认为,王长征、王策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淄川区法院《刑事判决书》,发回淄川区法院重新审判。
重审改判--
公诉机关指控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重审判王长征、王策父子无罪
2025年5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王策、王长征处获得了该案重审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显示,本院评判如下:王长征、王策具有强拿硬要或敲诈勒索财物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经查,王长征取得涉案款项是基于重山集团保安陈某打伤王长征,王长征受伤住院治疗,后经李某华等人做工作,王长征在享有一定民事权利基础上与重山集团多次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结果。公诉机关提供的证实王长征等人多次投诉举报的证据并不能证实王长征、王策具有强行索财的主观故意。王长征、王策实施强拿硬要或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的证据不足。经查,王长征、王策与重山集团进行多次沟通协商,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实王长征、王策在期间实施了强行索财的语言或行为。王长征、王策利用投诉举报、控告行为强拿硬要或敲诈勒索财物的证据不足。经查,公诉机关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王长征等人投诉过程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不能证实王策实施了明知王长征等人的投诉举报、控告行为并以此为由多次要挟的行为。2021年6月23日之后,王长征没有再实施投诉举报、控告行为,公诉机关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协商过程中王长征、王策以投诉举报、控告为手段要挟重山集团或李某华,也未提供证据证实重山集团自述的被迫支付明确传达给了王长征、王策。本院认为 ,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实王长征、王策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亦不能证实两人实施了寻衅滋事或敲诈勒索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王长征、王策犯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关于王长征、王策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亦不能成立。判决王长征、王策无罪。检方抗诉--
重山集团不服判决,请求本院提出抗诉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
4月30日,淄川区检察院向淄博市中院提起抗诉。《刑事抗诉书》显示,重山集团不服判决,请求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导致有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理由如下:
王长征、王策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的证据确实、充分。王长征以投诉举报相要挟,长期频繁滋扰重山集团的生产经营,强拿硬要巨额财物,为规避涉案风险,假借被陈某个人打伤一事,向重山集团索要巨额财物;2018年以来,王长征等人多次举报重山集团,借故向重山集团强拿硬要巨额财物,涉及款项5000余万元至2000万元不等;王长征为轻微伤,系陈某个人行为造成,非履职行为,与重山集团无关,其从重山集团获得300万元不合理。其获得赔偿的关键因素,是以投诉的方式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罗村镇南韩村两委成员及重山集团侵占集体资产、污染环境等问题。两人具有借投诉举报为名,向重山集团强拿硬要财物的主观故意。两人实施强拿硬要的客观行为的证据确实、充分。王长征被陈某个人打伤而索赔,其被打案立为治安案件,王长征一直未做法医鉴定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处理。其参与所谓"协商"的最重要筹码是其信访举报让重山集团"不安稳";王长征等人鼓动村民举报重山集团并提出"财物补偿",其长时间多次投诉举报的目的是强拿硬要巨额财物;"协商"过程中,王长征、王策先后提出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的赔偿要求,是假借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主观故意。两人利用投诉举报强拿硬要财物的证据确实、充分。认为王长征等人的信访举报、堵路等行为对重山集团形成了强制,因此多次停产停工等。综上所述,淄川区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定性错误,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罪判无罪。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