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9日,王长征与山东重山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赔偿协议》称,山东重山集团员工陈某给王长征造成人身伤害,经多方协调,山东重山集团于协议签订之日,自愿一次性赔偿王长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计人民币300万元。王长征收到上述款项起,双方再无任何赔偿纠纷,王长征不再向山东重山集团追究其他责任。
王长征的儿子王策说,他参与了父亲受伤后的协商谈判。父亲伤势若走伤情鉴定能达到轻伤标准,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伤情鉴定迟迟未出。300万元的赔偿金是人身伤害赔偿,"这笔赔偿金是时任罗村镇政府负责人李某华主持协调的。"协调时,在罗村镇政府负责人李某华还让他以见证人的身份,签订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书大体的意思是,不再反映重山集团和南韩村的相关问题,并让我爸协调好其他几个投诉的人,劝导其他人不再投诉。"
"如果没有公职人员以区、镇政府名义参与协调,我们是不可能接受协商的。"王策说。当时的谈判录音中,多次提及"王部长""李书记"等,有男子说,"镇上都参与了,咱区里都参与了,咱现在是合理合情拿到补偿款就行,不出后患,多好啊。"另一男子说,"这事情参与越多越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