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消费性支出是否属于彩礼?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4)

2026-01-09 17:49  央视新闻客户端

【典型意义】

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表情达意的小额转账不属于彩礼范围。在具体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厘清双方间的往来款项系为表达、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还是彩礼,从而适用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案例三

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已孕育子女,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王某诉孙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王某(男)和孙某经人介绍相识,为了缔结婚姻,王某给付孙某彩礼20万元。2020年10月,王某和孙某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之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21年8月,孙某生育女儿王小某。王某和孙某举行婚礼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4年10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分手,王小某由孙某抚养。后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协商不成,王某起诉请求孙某返还彩礼20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按照习俗举办婚礼,共同生活已达4年,且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间,彩礼已部分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孙某养育子女、经营家庭的付出是不可忽视的。分手后,女儿王小某亦由孙某直接抚养。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孙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清晰界定了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况下,彩礼返还问题的处理原则。法院并未机械地适用"未登记即应返还"的规定,而是将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的用途作为核心考量因素。法律不鼓励以婚姻为名索取高额财物,同时也不支持将彩礼视为一种可以随意撤销的"投资"。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并建立起家庭共同体的情况下,一方在关系破裂后主张返还彩礼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案例四

"闪婚"后,彩礼接收方拒绝共同生活,另一方请求离婚并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郑某诉吴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日,郑某(男)与吴某通过相亲相识。3月3日,双方在吴某老家A省见面。3月4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同日,郑某通过现金、转账方式共给付吴某彩礼20万元。3月6日,双方回到B省郑某家。同年3月14日,吴某以旅游为由离开。之后郑某多次催促要求吴某返回与其共同生活,吴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2024年4月15日吴某通过微信告知郑某称:"我们相识几天就匆匆结婚,双方不了解,并没有任何感情基础,所以我现在准备与你离婚……"。因郑某要求吴某返还彩礼未果,遂诉请离婚并要求吴某返还彩礼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