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消费性支出是否属于彩礼?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2026-01-09 17:49  央视新闻客户端

为进一步统一涉彩礼纠纷案件裁判标准,积极回应司法实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今天(9日)发布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本批典型案例主要体现以下裁判要点↓

第一,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彩礼具有地域性特征,不同地区的彩礼种类、项目不同。一般而言,各地人民法院应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实践中,在缔结婚姻时,有的当事人除了给付彩礼礼金、"五金"等财物外,还存在购房款、购车款等金钱给付。这种给付行为可能是基于当地习俗,也可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间的协商,应当结合当事人的给付目的予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该解释。如果一方当事人以婚姻为目的向另一方给付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应视该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本次发布的案例一即涉及购车款的处理问题。在案例一中,赵某认为购车款属于彩礼,应全部返还;李某则认为购车款系赵某对其的赠予,不应返还。人民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查明,因李某答应赵某,在赵某为其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赵某遂向李某给付购车款,故赵某的给付行为系以婚姻为目的,该购车款具有彩礼性质。现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消耗、共同生活时间、孕育等事实,酌定李某返还部分金额,对李某关于该购车款系赠予的主张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