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债主强奸后捅死债主被判故意杀人 法院:超出正当防卫范围(3)

2025-04-21 15:33  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我们来看王某捅死胡某时的客观状况究竟为何。

在王某捅死胡某之前,胡某的非法目的已然得逞。时间已经到了第二天,王某此时假意答应了胡某自己依然会顺从胡某的意愿,胡某对此深信不疑。我们也能看到,此时胡某本人并未有实际对王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既没有捆绑王某,也没有对王某进行言辞威胁),他对于王某即将用刀捅向自己根本没有防备。

因此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此时王某趁胡某不备向胡某连捅三刀的行为,因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故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她的行为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行为。往轻了说,也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结 语

最终的结果是,胡某已死,故毋须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王某本人则因故意杀人罪获刑。

我们可以看到,正当防卫不是想当然的,而是具备极其严格的构成要件的。虽然我们肯定防卫人的主观动机,但是动机是动机,行为是行为。如果不对正当防卫进行合理的规制,势必会引起混乱。像本案这种"防卫不适时"的行为一旦增多,那么借着正当防卫之名,行故意杀人之实的行为就会如雨后春笋一般冒出来,到时候,法律的规定就变为了僵尸条款,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也就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