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奸情出人命,不成当的男女关系往往容易引发纠纷,甚至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因为该行为的背后,所体现出来的是人的自私,无法拒绝诱惑,放纵欲望,令事情逐渐不可控,最终酿成悲剧。
杨某某与吴某才是广西某镇某村的一对夫妻,两人和和睦睦共同生活了20多年,虽然也有过争吵,但总的来说,这个家庭与其他的普通家庭而言并无多大差异,丈夫在外打工,带给老婆孩子好的生活,老婆在家照顾孩子和老人,操持家务,分工明确,不曾闹过特别大的矛盾。
不过在2017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孩子已经长大,让杨某某操心的事情越来越少,杨某某也接触到了互联网,通过网络了解当下热点话题,并认识了原本陌生的网友。
而新奇让杨某某又往前走了一步,一时间,杨某某只认为曾经的自己是井底之蛙,现在眼界开阔了,认识的人也多了,并发觉网友李佳明对她嘘寒问暖,十分体贴,能站在她的角度为她着想,杨某某将其与自己的丈夫进行比对,心里面更加偏向于李佳明。
杨某某开始觉得吴某才老实憨厚的性格不再是优点,开始嫌弃吴某才没情趣,从来没有给她制造过浪漫,连句温馨的话都没有,杨某某便轻易的突破了道德底线,与李佳明发展成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婚外情让杨某某感到十分刺激,脑中的那股兴奋劲也不容易消散,她一边享受着吴某才带给自己的物质生活,一边又把李佳明当作是灵魂伴侣。杨某某并没有想过与吴某才离婚,一方面是因为两人有孩子,另一方面,杨某某并不想因为自己的婚外情而造成他人的议论,杨某某不愿承担任何损失。
李佳明同样如此,实际上,李佳明也有自己的家庭,而他将自己的出轨行为归咎于妻子不漂亮了,在生活上斤斤计较,夫妻之间早已失去激情,只是因为两人有孩子才没有闹到离婚的地步,李佳明并不认为自己做错了,而且相当然的觉得他与杨某某关系应该继续保持下去。
但到2020年,吴某才当场撞破了妻子杨某某与李佳明的丑事,心中自然是感到愤怒又悲凉,不过吴某才和杨某某都不想这个家就此散了,杨某某向吴某才一再表示自己会与李佳明断干净,吴某才也选择了原谅,希望杨某某和李佳明都能够迷途知返,回归家庭。
然而李佳明却还想着与杨某某继续保持不正当的关系,甚至为了长期霸占情人而生出了杀害情人丈夫吴某才的念头。
同年4月,李佳明携带着水果刀、电棍、塑料手套等东西来到了吴某才家附近,经踩点后趁着深夜偷偷溜入了吴某才家,继而用电棍袭击了吴某才并挥刀刺死了吴某才。
不久后,警方便接到了群众的报警,村民吴某才在家中遇害,凶手还把水果刀留在了吴某才的体内没有拔出。警方经过侦查,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佳明,并成功将其抓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该案的性质并不能被认定为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李佳明与死者的妻子发展成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反公序良俗。事情败露后,死者也没有同李佳明发生激烈的矛盾争执,反而是抱着一种善意的想法,希望杨某某与李佳明各自回归家庭,死者是不存在过错的。
但李佳明却企图霸占死者的妻子,生出了杀人的恶念,犯罪动机极其卑劣,另值得一提的是,李佳明深夜持凶器入室杀人,可认定其故意杀人的加重情节,人生危险性极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导致一人死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0条、第16条则明确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从严和从宽的重要依据,在适用刑罚时必须充分考虑。
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充分分析了该案的全部案情,在全面考察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依法判处了被告人李佳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终的结局是杨某某因其婚外情的行为引得丈夫吴某才被杀,李佳明也未能完成"心愿",继续与杨某某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不过一般情况下,配偶婚外情属于道德问题,由于杨某某对李佳明的杀人行为事先并不知情,从法律上来说,并不能认定杨某某的行为与吴某才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并不用法律责任。
但从道德上讲,确实能说一句,吴某才是因杨某某而死,如果不是杨某某婚内出轨,李佳明未必会与吴某才发生交集,从而引发无法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