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外卖小哥深夜在公厕昏倒后猝死,生前常工作至凌晨!家属找保险公司索赔遭拒,法院判了(4)

2025-04-04 19:52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

类似案件:郭某配送途中意外死亡遭拒赔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64万元

甘肃高院4月3日披露了一起类似案件 :2024年2月15日,被保险人郭某(某平台外卖骑手)在给客户配送物品途中从楼梯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产生医疗费4万余元。郭某为众包配送员,投保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众包配送员郭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事故发生后,双方多次协商保险理赔事宜无果,遂酿成纠纷。该案开庭后,因原告律师无法取得被保险人郭某非正常死亡时间段的街面视频监控等关键性证据,案件陷入僵局。

法官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原告律师的申请,依法签发律师调查令。2024年8月30日,原告律师持律师调查令前往某公安分局,调取郭某非正常死亡时间段的街面视频监控,该分局调取监控并出具事故情况说明,清晰还原了郭某某死亡前的行动轨迹,为法院审理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的事实认定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第二次开庭质证,被告律师对律师调查令调取的证据予以认可,并反馈保险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的保险身故受益人提起本案之诉是郭某与某保险公司之间形成的保险合同而引起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保险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因郭某在外卖配送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

法院认为某公安分局的"情况说明"清晰描述事故当天郭某送外卖地点某某小区的楼梯上有疑似血迹,经DNA比对,该疑似血迹为死者郭某所留,结合众包收入支出明细、郭某非正常死亡时间调取的街面视频监控证据,足以证明被保险人郭某在外卖配送途中发生意外事故的事实,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判决某某保险公司某某分公司向郭某身故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60余万元,医疗费4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本案中,郭某作为消费者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但郭某死亡后,其身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案涉事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为由拒绝理赔,郭某的身故受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当事人取证困难的情况下,法官以签发律师调查令的方式解决关键证据难题,依法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受益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医疗费64万余元,切实保障了新就业形态下外卖骑手合法权益,使其家庭生活得到保障。这不仅增强了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信任与认同,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进一步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发挥了民事审判在促进民生保障体系规范化与打造良好营商环境中的司法护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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