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了解到,阿某和艾某合作十几年,也曾是关系很好的朋友。在法官的引导下,阿某和艾某同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双方释法,该案属于无偿帮工遭受损害,应根据各自过错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经调解,艾某同意承担阿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5万元,已向阿某支付3万元,剩余的2万元于2025年6月13日前支付完毕,阿某自愿放弃诉讼请求中剩余的11万余元。
法官提醒
义务帮工过程中,帮工人和被帮工人都有责任做好生产安全,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义务帮工人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