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岁孩子溺亡,妈妈起诉看护孩子的亲妹妹索赔 90 万被驳回,律师:监护责任主要在父母(2)

2025-01-14 17:10  潇湘晨报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委托监护的成立应以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达成明示或默示的代为履行监护职责的合意为基础。比如,父母进城务工,将未成年子女交付农村的爷爷奶奶照看,可能没有签订书面或口头的委托协议,但从行为上可推断存在委托监护的合意。在本案中,姐姐与妹妹带着孩子共同游玩,妹妹只是暂时帮忙照看,并未行程长期稳定的监护关系,因此监护责任主要在于姐姐,而非妹妹。姐姐自始至终未离开民宿大厅,应当有相应意识和能力履行监护和保障孩子安全的义务,监护权未转移给妹妹。并且在临时照看时,只有在故意或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才构成主观过错。妹妹带着自己的孩子上厕所而疏于照看姐姐的孩子,并不存在巨大过错。

付建提醒,邻居朋友之间出于交情,无偿帮忙照顾孩子,监护权并不移转给对方,父母仍然是第一责任人。邻居朋友只在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节时,才能承担侵权责任。而雇佣的保姆负有妥善看管孩子保证孩子人身安全的义务,而保姆存在故意或者一般过失导致孩子受伤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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