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时9分32秒,曹某某进入驾驶室启动汽车欲自行离开,此时蹲在车外查看曹某某手机的刘某某见状便爬上机盖,曹某某继续加速行驶并大幅转动方向盘,刘某某被甩至副驾驶车门处后继续扒着车随车前行。
约3时10分02秒,该车行驶至中华大街新苑路交叉口时与路口东南角的花池发生碰撞,附近饭店的工作人员听见撞车声音后立即拨打电话报警。曹某某与刘某某在此次事故中均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曹某某住院接受治疗。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明知被害人刘某某趴在汽车前机盖上,仍然驾车高速行驶,并在途中甩动方向盘,意图将刘某某甩下车,最终引发重大交通事故。曹某某主观上对刘某某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客观上亦造成了刘某某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还原事发驾驶路线 车祸被认定意外事故
10月30日,封面新闻记者重走事发路线。据判决书,曹某某逃跑时驾驶车辆从小区门口的新苑路启动,经过一丁字路口后,加速驶过中华大街新苑路交叉口,该十字路口纵向呈"之"字型,直行车道正对花池,曹某某快速驶过中华大街,撞上东南角花池。

图说:蓝色为正常行驶线路 红色为曹某某行驶线路
曹先生告诉封面新闻记者,曹某某所驾驶的特斯拉汽车可以用手机操作,但当时手机在刘某某手中。"她起步的时候速度不快,大概50码,开了三四百米到丁字路口时,出来一辆电动车,车辆甩动,刘某某就掉到右侧面了,在她视线盲区。过了路口她加速,跑了十几秒,就撞到花池路正对着的花池。"
判决书显示,曹某某驾驶的汽车,自启动至上述丁字路口平均速度约57km/h-58km/h,从丁字路口至十字路口平均速度88km/h-89km/h(甩动汽车的时间段),并未提及电动车干扰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