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王希心脏不舒服去就诊,男医生李某没有告知她检查方式,直接用手捏住她的胸部左右拉扯。确诊肋骨痛后,李某不顾她躲闪抗拒,再次伸手揉搓她的胸部。王希怒而报警!当地已按行政案件立案。

8月3日下午两点左右,王希因为心脏部位一直疼,去了挂了个疼痛科的号。
进了诊室,里面只有她和男医生李某,没有护士,也没有第三个人在场。
王希跟李某说了症状,心脏附近疼,李某就开始给她做检查。
王希说,李某从头到尾没有告诉她接下来要检查哪个部位,也没有说会用什么手法。然后她感觉到一只手捏住了她的胸部,往左边拉一下,又往右边扯一下,来回好几次。
这个动作让王希非常不舒服,但当时她还在想,也许这是正常的检查流程,是自己不懂,她忍住了没说话。
接着李某告诉她,她这不是心脏的问题,是肋骨痛。
王希心想,既然已经确认是肋骨的问题,那就不应该再碰自己了。可就在她起身准备离开的时候,李某又把手伸了过来。
王希说,她当时明显在躲避,身体往后退,但李某还是再次碰触到了她的胸。
这一次,王希确定这不是检查,对方已经下了结论,没有任何继续触碰的理由,顿时一股强烈的羞辱和愤怒感涌上心头。
出来以后,王希哭了很久,她还有别的检查要做,没有当场发作。于是,她一个人在走廊里擦完眼泪,继续去排队做检查。
但这件事像一根刺一样扎在她心里,第二天也就是8月4日,王希选择报警。
8月5日,王希去了另一家医院。因为心里没底,她把自己的经历跟接诊医生说了。对方听完之后告诉她,正规的检查过程里不会用那样的手法。

这句话让王希彻底确认了,李某的动作根本不是检查,就是趁机占便宜。
8月8日,王希去做了完整笔录,她把当天进诊室之后的每一个细节都讲了出来,包括医生怎么捏的,她怎么躲的,对方怎么又伸的手。
8月12日,王希拿到了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
从报警到立案,中间隔了8天,这8天对王希来说,每一天都是煎熬。她不确定自己说出这些会不会有人信,也不确定那个李某会不会受到处理。
8月17日,涉案院方的工作人员回应,说对这个情况很重视,目前案件已经由专门人员在处理。至于李某有没有被停诊,有没有被内部调查,没有明说。
这件事曝光之后,很多女性网友留言说,她们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有的被要求脱掉不必要的衣物,有的被摸到不该碰的部位,但因为不懂医学流程,不敢当场质疑,事后又拿不出证据,只能自己忍着。
王希和那些人不一样,她勇敢报了警,还拿到了立案告知书。但这只是第一步,接下来民警要查清楚,李某当时的行为到底是正常检查还是越界。这个认定,将直接决定李某会不会受到处罚。

那么,李某的行为到底算不算猥 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如果对象是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王希是成年女性,适用的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一档。但前提是,要认定李某确实实施了猥 亵行为。
猥 亵的认定标准,在实务中主要看两点。
第一,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意愿。
第二,行为是否针对被害人的身体私密部位。
王希的陈述里,李某在确认她是肋骨痛之后,已经没有任何医学必要再触碰她的胸部。她明确表达了躲闪和抗拒,对方仍然伸手。从法律角度看,违背意愿这个要件是具备的。
但麻烦的地方在于证据。
行政案件立案不等于最终处罚。王希拿到的立案告知书只说明民警认为有调查必要,不代表李某的行为已经被定性为猥 亵。

接下来,民警要做的是调取监控、询问当事人、核查病历,综合判断李某的动作是否超出了合理诊疗范围。
并且,诊室里面通常没有监控,这就意味着,整个事发经过只有王希和李某两个人的说法。王希说是猥 亵,李某如果坚持说是检查,双方各执一词,就形成了证据上的僵局。
怎么破这个局,就要看有没有其他间接证据可以用。
比如李某的诊疗记录,如果王希的病历上写的是肋骨痛,而李某在记录里没有任何关于胸部检查的描述,那他事后的辩解就会显得很弱。
再比如王希当天从诊室出来后的状态,如果走廊的公共监控拍到她哭泣、情绪崩溃的画面,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据。
还有一个关键点,王希在8月5日去另一家医院时,接诊医生告诉她正规诊疗不会用那种手法。如果这位医生愿意作证,会对王希非常有利。专家证言在行政案件里虽然不如刑事案件那么严格,但在判断专业行为是否越界时,参考价值很大。
另外,医院在这件事里有一层无法回避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是当职医生,在诊室里给患者看病属于职务行为,如果最终认定他的行为确实越界了,院方作为用人单位,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王希已经拿到了立案告知书,如果民警查实了李某的行为,他面临的可能是行政拘留加罚款,院方也可能对他作出停职或者吊销执业资格的行业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