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除了近几年备受关注的意定监护,一些人还选择通过公职监护制度、指定遗产管理人制度、遗赠扶养协议等来保障自身权益。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宣告朱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指定监护人案"中,独居、部分失能且无其他合适监护人的老人,由法院指定其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并同步建立监护台账、查询财产、在街道和民政监督下支取费用用于生活和医疗;同批典型案例中的"某养老院与某区民政局指定遗产管理人案"则表明,老人史某某去世后,法院也可以在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有效、照料义务已经实际履行的基础上,依法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实现生前照护与身后事务的衔接。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俊茹告诉记者:"我国对失独、空巢老人的监护兜底,已经初步形成了'事先安排+事中兜底+身后衔接'的制度框架。老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依据《民法典》提前订立意定监护;一旦老人已经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出现监护人缺位、亲属无法有效履职等情况,法律还有指定监护、临时照料、公职监护等机制作为兜底;老人去世后,遗产管理人制度又能把遗产清理、债务处理、后续分配衔接起来。"
根据风险点组合安排
"对老人来说,要根据自己的风险点进行组合安排。如果担心失能后没人管,就优先考虑意定监护;如果希望有人长期照料自己并处理身后事务,可以考虑遗赠扶养协议;如果已经出现无人照护、亲属冲突等现实困难,就要及时引入指定监护或者公职监护。简单说,就是把'生前照护、失能监护、身后处理'三件事分开设计,这样才是真正有兜底能力的方案。" 李俊茹说。
目前,一些地方探索通过出台细则来保障相关制度的实施和监督完善。比如,上海于今年开始施行《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涵盖政府职能、制度落地举措和权益保障机制等内容,旨在推进构建完善的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体系,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并对建立老年人意定监护咨询的服务机制、示范文本制定、查询平台建立等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明确,同时对意定监护的设立流程提供规范指引。北京这两年也在持续推进相关服务指引和制度衔接,但全国层面仍缺乏统一制度设计。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很多人对于公职监护制度、指定遗产管理人制度、遗赠扶养协议以及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概念并不十分清楚;有人担心自己生病住院、手术急救时,监护人不能及时到场签字;还有人担心一旦自己失能后,法定继承人对监护人身份有异议以及监护人身份如何合法认定?
李俊茹认为,当前更需要关注的,是这些制度在现实生活中能否更加顺畅地衔接和落实。比如,把意定监护的启动、变更、终止和紧急医疗场景衔接得更清楚,同时建立更强的监督机制,防止监护权被滥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