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林姓准硕士生被控利用其他人的相片诱骗81名少女、女童拍不雅照,舆论哗然。高等法院依修正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引诱使儿童制造猥亵行为之电子讯号等罪判林60个罪刑各1年4月徒刑、23个罪刑1年2月徒刑,共106年10月;另得罚金之刑部分为30个月。
林在一审时,另有1个猥亵罪遭判4月得易科罚金之刑。26岁的林姓准硕士生自幼父母离异,由父亲抚养长大,毕业于某科技大学,甄选上某研究所,原定暑假后入学,但事件爆发后,旋即遭大学注销录取资格。
林自称有「萝莉控」(幼女控)倾向,曾短暂交过女友,因「喜欢欣赏」少女,多年来要求少女传送裸照上传,部分收藏照片是上网与「同好」交换而来;他与家人关系疏离,没事就在家整理照片。
警方说,林涉嫌透过社交软件接触被害人,假冒身份或以男大生名义与少女交往,骗取交换私密照欣赏;他为了持续获得裸照,曾恐吓部分被害人。警方拘提林,查扣电脑、手机硬碟发现有121个资料夹,上面标记少女姓名及就读学校,高中、初中及小学生都有,年纪最轻仅小学二年级。林落网后态度平静,有问必答,他在被移送时向媒体说「这个世上不会给犯错的人第二次机会,可不可以判我死刑!」
高院认为,被害人都是未满18岁的儿童或少年,林犯修正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引诱使儿童或少年制造猥亵行为之电子讯号罪」共82罪,犯「以他法供人观览儿童或少年为猥亵行为之电子讯号罪」8罪,犯「引诱使少年被拍摄猥亵行为之电子讯号罪」1罪,犯刑法「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猥亵行为罪」1罪。
不过,检察官认为林曾以胁迫方式取得1名少女的影像,是否有「胁迫」事实,法院怀疑。这名少女指控,林透过社交软件加她好友,一直要她拍摄裸露身体的照片给他,她拍了2张裸照给林后,就没再理会;之后林发消息称「如果你再不理我,我就把照片发到网上」。不过这部分的对话记录却没在卷宗上找到,法院变更起诉法条。
高院认为,林持续相当时日犯案,并非一时失虑偶发所为,恶性非轻,可见他是常态性透过社交软件向别人取得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的数位照片供己观览、满足私欲。高院认为本案林没有「情轻法重」的地步,也不值得同情,未予减刑。
林最终坦承全部犯行,并与其中5名被害人和解,高院认为他尚有悔意。因林未来可能有可合并定执行刑的状况,因此将待案件全部确定后,再由检察官申请裁定定应执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