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侵犯隐私权案件。
管某(女)、谭某曾是同一学校的老师。某日早上,谭某看到管某房屋钥匙,便将该钥匙拿走,并擅自到管某住房内安装微型摄像头。当日下午,管某回到住处不久就发现该摄像头并报警。公安机关对谭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谭某的上述违法行为侵犯他人隐私,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事后,管某向学校辞职回原籍。因谭某的上述行为对管某心理上造成一定影响并为此就医,管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谭某应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谭某确认其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同意对管某进行道歉并亲笔书写致歉信,但认为其违法行为较轻且没有对管某造成实质损害,不同意赔偿管某主张的所有损失。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认为,谭某在管某房内正对床位的空调出风口暗藏摄像头,其目的明显是为了偷窥他人隐私,虽手写了道歉信,但信中及一、二审答辩时均否认其偷窥隐私的意图,自称是为了测试摄像头,明显缺乏诚恳悔过的态度,且不能获得受害人的谅解,不应视为已完成赔礼道歉,应当重新赔礼道歉。
管某客观上因此事而离职,也造成长时间焦虑失眠等精神损害,故管某二审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理,应予支持。二审判决后,谭某除支付了赔偿金,还重新书写道歉信承认错误,管某表示接受,至此案结事了。
随着摄影器材技术的发展,微型摄像头的隐秘性越来越高,因偷窥行为引发的隐私权纠纷也有所增加。赔礼道歉作为此类纠纷其中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何行使才属于正确履行,司法实践中的把握标准并不统一。本案通过对赔礼道歉的内容如何界定合理性进行充分分析,认定狡辩式的道歉是一种无悔过的表现,不应予以纵容。本案对赔礼道歉这一民事责任在履行内容上的理解和界定,对侵权人履行责任的认定和类案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