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意外溺亡 女子将亲妹妹告上法院

2025-01-13 14:30  头条

江苏嵊泗,姐妹2人,带4个孩子去外地旅游,姐姐有事需暂时离开,把她4岁女儿留在泳池中玩耍,并让妹妹帮忙照顾,不料,女儿却意外溺水而亡。事后,民宿老板自愿赔偿70万余元。1个月后,姐姐把妹妹告上法庭,说是妹妹的一个举动,造成了女儿死亡,要求妹妹赔偿她90余万元。妹妹却说是姐姐自己的责任。法院这样判了。

深夜,李佳躺在床上久久不能入睡,悔恨和痛苦,犹如一块巨石,压的她喘不过气来。

如若当初她没有跟妹妹一起出游,女儿就不会死,她和妹妹也不会反目成仇。

可是千金难买早知道,万金难买后悔药呀。

江苏的李佳早已垂涎浙江嵊泗的美景很久了。

这天,她和妹妹李雪一拍即合,带着她们的4个孩子来了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

到达目的地以后,她们成功入住提前订好的民俗,这里环境优美又极具特色,瞬间身体像被注入了灵力一样,舟车劳顿的疲劳早已消失大半。

她们简单收拾过后,便带着孩子们迫不及待的来到泳池中游泳,嬉戏,玩的不亦乐乎。

这时,李佳突然想起来:她们返程的机票还没有定,在这里人生地不熟的,还是要早做安排。于是她想找一下民宿的工作人员,了解下航班情况。

李佳跟妹妹商量着:让她先照顾着几个孩子,一会儿自己回来就换她照顾。

没想到,她以为的暂时离开,竟然是和女儿的天人永隔。

李佳走后,李雪明白自己身上肩负的责任,4个孩子的安慰,两个家庭的未来,不能有任何的闪失。她小心认真地陪着他们嬉水玩乐。

没一会儿,李雪因为自己孩子內急想上厕所,她看了看其他3个孩子后,交代大的要照顾小的,不要乱跑,她去去就回。

可是,意外往往就是发生在不经意间,总是会打的我们措手不及。

等到李雪带着孩子从厕所回来,她看到泳池边围了一群人,还有人说:这么小的孩子,怎么没人看着,溺水了,还能不能救活吆。

李雪第六感告诉她自己:二"出事了"

于是她飞快地挤进人群,看到正是自己的外甥女,躺在地上,好心人正在飞快的对她进行心肺复苏。

李雪被眼前的场景吓傻了,她迅速冷静下来,加入了对孩子的营救当中。

当李佳得知情况,赶来时,已为为时已晚,她没能见到孩子的最后一面。

她痛苦的捶胸顿足,后悔自己不该离开,但此时木已成舟,覆水难收。

民宿老板承认自己民宿有安全问题,自愿赔偿70万余元。

李佳忍痛办完女儿的丧事,自此她与妹妹的关系也彻底决裂了。

在李佳看来,都是妹妹的疏忽,造成了女儿的溺亡。

事隔一个月后,李佳把妹妹李雪告上法庭,要求她赔偿各项损失90余万元。

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姐姐李佳认为:妹妹应该对自己孩子的死,承担责任。

李佳认为她离开前,跟妹妹交代过,自己因为要了解航班情况,需要离开一会儿。

在此期间,妹妹为了带着她的孩子去卫生间,却把李佳仅仅4岁的孩子,扔在嬉水池,没人看管,才导致了,女儿溺水的发生。

如果,她离开的时带着自己的女儿一起去,或者向他人寻求短暂的帮助,就不会发生这一结果。

她明知没有大人看管,孩子又小,很容易发生意外,却抱着侥幸心理,一意孤行。理应对女儿的死付有责任。

2,妹妹李雪则认为自己是无辜的。

《民法典》第26条规定: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首先,父母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姐姐身为母亲,理应承担照顾和保护女儿的义务。

其次,《民法典》第34条规定: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自己一直很用心照顾4个孩子,当时姐姐是在民宿内向工作人员咨询航班情况,没有离开民宿,就没有转移监护责任。

是姐姐李佳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和保护义务,所以,姐姐对孩子的溺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姐姐是孩子的监护人,孩子去世,是姐姐自己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那外甥女的去世就应该由姐姐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外甥女的去世,自己也很痛心,可这件事情是姐姐这个当母亲的没有履行好义务。

3,法院审理后认为:家人一同出去游玩发生意外,李佳要求妹妹李雪负责任,承担赔偿,违反了家庭伦理。

《民典法》第919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孩子的母亲是发生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姐妹之间没有成立委托监管的关系。而且妹妹一直在照顾孩子,意外发生时也参与营救,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错。

综上,法院驳回李佳的诉讼请求。

孩子发生不幸,谁都不愿意看到。李佳失去女儿,她痛苦之下作出的反常举动虽然不合理,但最终法院驳回了她的诉求。

虽然法院驳回李佳诉求,判令李雪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出于亲情,李雪应该及时给予姐姐安慰。

寒假即将来临,大人家领着孩子出去游玩时,一定要寸步不离跟着他们。平安健康度过快乐新年。

(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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