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区一男子张某在2025年10月中旬至11月期间,连续6天在海湾镇海滨路某彩票店盗窃"刮刮乐"彩票,每次趁店员不备藏入裤袋,累计盗取70余张面值10元的彩票。得手后,张某将中奖彩票在其他店兑换,累计获利200余元并挥霍。
根据《刑法》第264条,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即构成"多次盗窃",无论单次金额大小均需追究刑事责任。张某因多次盗窃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仍在办理中。
若最终认定盗窃金额达"数额较大"标准(通常1000-3000元以上),可能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未达此标准,仍可按"多次盗窃"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