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男子和朋友在洗浴中心刚洗完澡,还没来得及穿衣服,没想到就碰到一男子闯进了女浴室,男子看了两人一眼之后便转身离开,女子和朋友气愤之余,穿好衣服当即找到了洗浴中心讨说法并报了警,事发后,女子要求赔偿,遭到洗浴中心和男子家属拒绝,男子家属认为,70多岁了老人眼花走错了很正常,没必要揪着不放。

据关女士介绍,事发当天,自己和朋友来洗浴中心放松心情,结果在准备穿衣服的时候,突然碰到一男子闯进了女浴室,男子看了两人一眼后就转身离开。
因为自己和朋友当时都没穿衣服,所以被这样看了一个精光感到很不适和气愤,穿好衣服后就找到了洗浴中心讨说法,同时,顾女士选择了报警求助。
洗浴中心调取了监控后,发现这名男子从电梯中出来后,直奔女浴室,随后便又退出了女浴室。
事发后,关女士要求洗浴中心和男子予以赔偿,洗浴中心认为自己没责任,而男子家属更是拒绝赔偿,理由是男子已经70多岁了,眼花走错了很正常。而警方经过调查则认为,确实是男子走错了所致。
其实,无论是误入也好,故意的也罢,洗浴中心都难逃责任。
首先,洗浴中心作为一个经营场所,那么,一个经营场所,必然要对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洗浴中心作为经营场所,有法律上的义务,给顾客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如果没有尽到责任,必然要涉及到赔偿的问题。
就本案来说,就算是男顾客误入,那么,洗浴中心是否在明显区域,放置男浴室女浴室的提示牌,或者是否在相关区域,有工作人员尽心引导?如果没有的话,那么就存在一定的过错,据此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反观顾客,因为顾客已经70多岁了,说句难听的,即便是故意的,因为年龄的问题,想要对其进行处罚,也几乎是不可能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三)70周岁以上的;
因为涉事男子已经70岁了,如果是第一次,或者是没有特别严重的情形,是不会予以执行处罚的,何况男子还是过失走错了,那么更无法对其进行处罚了。
但是,在民事层面,涉事男子有没有问题?如果门帘上已经标明是女浴室,男子还是走错了,进入了女浴室,显然自己是存在一定的过失的,据此,男子应当予以赔偿顾女士的损失,在洗浴中心和男子均拒绝的情况下,顾女士应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人说,年纪大了,看不清走错了正常,谁还没犯过错误。还有人说,如果是女的走错了呢,她会去主动赔偿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