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的太少了?广西柳州,一男子参加白事宴之后,在回家路上被古树枯枝砸中身亡,家属找到相关方面,林业局辩称树木已枯死不应担责,法院判赔18余万元!网友纷纷留言:无接触事故都赔偿,何况这种,赔太少了!
据观威海公众号报道称,2024年6月21日,融安县村民黄某祥被160年枫香古树枯枝砸中身亡,该树由县林业局挂牌保护。
据介绍,事发前树已干枯并砸过房屋,村委上报后,林业局于5月28日在系统注销古树,但未通报未摘保护牌未排险,林业局辩称树木已枯死注销,不应承担管理人责任。
对此,家属表示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村民小组为所有人,县林业局是法定管理者,其内部注销不免除管理责任,未消除隐患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一审判决林业局赔偿182627.90元,林业局上诉,柳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林业局承担70%责任,所有人承担30%责任。

评论区中,马上有不少网友留言:无接触事故都赔偿,何况这种,赔太少了?如果反过来你把它撞倒,不止一个地方来找上你,谁敢说我说错了!
有不少网友强调:枯树已死,但不能说就不承担任何责任。请问一下,你给已经死了的枯树立牌了吗?提醒广大市民注意了吗?
还有不少网友质疑:当时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话费、精神抚慰金等应该上百万了,法院判那么一点不知又是怎么算出来的?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
一、枯树注销了,林业局为啥还得赔?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257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管理者自证清白)。
同时,《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也明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法定管护主体,挂牌保护的古树,管护责任不因内部注销而免除。
所以说,评论区中海很多人觉得:树都死了,林业局也在系统里注销了,凭啥还要担责?
其实,本案关键:村委早就上报枯树砸房隐患,林业局只在系统注销、不摘保护牌、不通报、不排险,相当于"账上销了,现实不管"。
也就是说,法院认定:内部注销≠责任解除,未消除安全隐患就是重大过错,必须担主责(70%),村民小组是所有人担次责(30%)。
一句话:挂了牌、管过事,就得管到底,不能一销了之。现在出现了这种事故,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网友说"应该赔上百万",为啥法院只判18万?
首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 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60岁以上每增1岁减1年,75岁以上按5年)。
- 丧葬费: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按消费支出、扶养人数、年龄计算。
- 精神抚慰金:广西司法实践一般5万以内。
因此,家属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网友觉得加起来得百万,怎么才18万?这是争议最大的点。
其实,法院判18万,是按当地标准、受害人年龄、户籍性质、被扶养人情况据实核算,再按70%责任比例算出的结果。
提醒:人身损害赔偿是明码标价,有统一算法,不是按情绪定价。本案中,不是"赔少了",是严格按法定公式计算,不是漫天要价。
三、"无接触事故都赔,古树砸人更该赔",法律上站得住脚吗?
首先,民法典过错推定原则:林木致害,只要伤人,管理者先推定为有错,你要证明自己尽到管护义务(定期巡查、设置警示、及时排险),才能免责。
同时,无接触事故(如停车开门碰倒、避让摔伤)本质也是过错责任;古树砸人是更直接的物件致害,管理者责任更重。
也就是说,本案中,林业局既没巡查、没警示,也没排险,完全没尽到管护义务,赔是必然的,不赔才是违法。
最后说两句,1. 古树是宝贝,但安全更重要,管护单位别做"账面管理",隐患不除,出事必赔。
2. 赔偿金额是法律算出来的,不是情绪喊出来的,18万是依法判决,不是"和稀泥"。
3. 生命无价,但赔偿有标准,公平合法,才是对逝者和家属最好的交代。
你觉得这18万赔得合理吗?古树管护该由谁来盯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