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对于手机刷机情形是否会产生额外的损失赔偿,我们可以从案例来了解一下。李某办理业务时丢失了一部手机,报警调取监控后发现该手机由刘某拾得,经过联系双方在交接时,李某发现其手机已经被"刷机",恢复为出厂设置,手机内存储的信息均无法找回。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拾得手机后未尽到及时返还和妥善保管的法定义务,并刷机造成其中的文件资料灭失,侵害了李某的财产性权益,给李某造成实际损失,主要包括刷机对手机的损害、手机存储的信息文件灭失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找回文件资料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及金钱成本。最终,除返还手机外,法院酌定判决刘某赔偿李某财产损失2000元。
Q4
"拾金索酬"是拾得人的应有权利吗?
法律对拾得人的善举,也给予了一定保护。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该款确定了拾得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这并非意味着捡到东西便能任意向失主索要报酬,而是保管遗失物花费的必要费用,可要求对方偿还,这也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要求。
但明显超出了必要范畴的部分,无权要求对方支付。举例来说,徐某乘坐出租车时,将手机落在车里,之后司机陈某行驶约5公里路程将手机送还,并索要报酬、燃油费、经济损失费共计500元,否则不予归还手机。法院认为,陈某仅能就送还手机时必要的燃油费进行追偿,其余报酬类费用则无权要求。
现实生活中,失主为尽快找回遗失物,可能会通过电视台、电台、微信微博等方式对外发布信息,往往会表达"捡拾到某某物品,失主愿意给予一定酬谢"等类似内容。在法律层面,这便是通过悬赏广告形式寻找遗失物的典型例子。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该款规定明确了悬赏广告这种有条件的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也激励了拾得人积极返还。当失主发布了悬赏广告,就构成了民法意义上的单方允诺,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便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应按照相应的承诺履行义务。
从法律层面来看,遗失物的拾得人有妥善保管、及时返还或送交的法定义务,也享有请求失主支付必要保管费、允诺的报酬的法定权利。但耿某提出的索取2000元才返还张某手机的要求,毫无法律依据。试想,如果法律肯定了"拾金索酬"行为,则加重了失主的义务,也与诚实信用等传统美德相违背。
"拾金不昧"不仅是传统的优良美德
更以法律刚性形式予以确认
将别人不慎丢失的物品
视为天降横财占为己有
属于在违法犯罪边缘试探
只会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