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8日,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刘女士与李先生(化姓)于2011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14年婚姻生活中,刘女士不仅协助丈夫经营名下公司,还承担着照顾年迈婆婆的责任。然而,这个再婚家庭却在一场突如其来的不幸中经历着人性与现实的双重拷问。
2024年10月,刘女士被确诊为宫颈恶性肿瘤,此后几乎每日往返医院放疗、化疗。直至2025年4月,刘女士所产生的自理部分医疗费已近6万元。在此期间,李先生对妻子不闻不问,还拒绝承担任何医疗开销,双方为此多次发生激烈争执。
刘女士每月仅有720元左右的居民养老金,远不足以支付自费部分的治疗费用,只能四处借钱看病。既无工作能力、又无经济能力的刘女士已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无奈之下,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丈夫支付医疗费及扶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刘女士身患重疾,每月养老金较低,无法满足其日常生活、医疗所需,属于"需要扶养的一方"。李先生作为配偶,有固定养老金收入且为公司股东,具备扶养能力,却在妻子最需要帮助时停止支付生活费,拒绝承担医疗费,其行为违反了法定义务。
结合李先生的年龄状况、工作能力及收入情况,法院最终全额支持了刘女士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1日期间的医疗费5.9万余元,并判决李先生按月向刘女士支付扶养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夫妻婚内扶养纠纷,其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当夫妻一方身患重疾、丧失自我扶养能力时,另一方是否必须承担扶养责任,其义务的边界又在哪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