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村妇惨遭强奸 反杀凶手!

2025-01-02 13:40  网易

就在这么一个案件,一安徽女子被强奸时奋力反抗,没想到男子过于弱小,而女子却体型过大而反过来把男子压在身下,男子见势不妙求女子放过,但女子看男子奋力挣扎,误以为男子要继续加害自己而加大了手中的力度,最终将男子勒死。

本以为女子会因防卫过当而被评价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最终法院认定其是正当防卫。

整个作案过程惊心动魄,结局却实在大快人心!


网络图

案件回顾:

案发安徽的一个乡镇里,村里的女子刘某种了一大片的玉米地,刘某是一位很勤快的农村妇女,他这块玉米地基本上是她一个人种植的。

和其他农村妇女不一样的是,刘某除了力气大,这身板子也比较强健,村里的乡亲们经常会说她要是打架都能一个人就顶两个年轻力壮的小伙子,这说的可能也有点夸张一点 ,带你说明刘某比一般的农村妇女强壮些。

但是刘某也才35岁的光景,面容姣好,稍有几分姿色,也经常会引来村里的一些光棍的蠢蠢欲动,但刘某性情温和,老实本分,对一些有非分想法的男人不想招惹麻烦,免得邻里相亲的抬头不见低头见而尴尬,所以对他们的一些荤段子只是笑笑不语,不过大多数男人虽然有想法,但也仅仅止步于言语上的轻浮 ,并不会在行为上对刘某进行侵犯。

但是总有那么一两个人色胆包天,法律意识淡薄,喝了酒之后总会干些龌龊事,这其中就包括村里面的一个40岁的酒鬼林某,这个林某早就对刘某垂涎三尺,只是苦于刘某是有夫之妇 ,一直无从下手。

直到案发当天,林某酒壮怂人胆 ,喝了酒就不知道自己几斤几两了,摇摇晃晃的经过刘某的玉米地,看到刘某一个人在玉米地里撒农药,林某色心大起,产生了想与刘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

刘某正背着药水桶撒农药 ,根本没注意,林某就躲在他身后虎视眈眈的,李某趁刘某蹲下来把药水桶放下在地上休息的时候突然从玉米地里窜了出来就扑向刘某,刘某还没有反应过来,就被林某扑倒在地上 。

刘某并不认识林某,看到林某神恶煞地把自己按倒在地上,还恶狠狠地威胁,如果刘某不听话就把她给掐死,这时刘某慌乱中拼命反抗,要摆脱林某的压制。

林某万万没想到自己瘦骨如柴的小身板根本就不是女子刘某的对手,没一会竟然被刘某翻过身来把他压在身下。

刘某慌乱中拉过撒农药的管子套在了林某的脖子上拼命拉扯,两人顿时扭打成一团,一时势均力敌。

估计林某酒劲开始上头了,慢慢处于下风,没多久被刘某比他还粗上两圈的身边压住动弹不得,但刘某害怕他起来继续攻击自己根本就不敢松开套在林某脖子的水管子,直把林某勒得开始有点喘不上气来,他急忙向刘某求饶。

刘某这时也疲力尽了 ,听林某求饶 但她根本不敢相信这个说要掐死自己的流氓,而这个时候林某估计太难受了,突然疯狂地挣扎,这可把刘某吓坏了,她以为林某是发怒了,要起来真的掐死她呀!

刘某吓得大叫,甚至哭喊起来,但手却不敢松开,更是拼命地把林某死死压住,软管子拼命地勒紧,林某一会就瘫倒在地上趴着没动静了,刘某压了好一会都不也起来,她以为林某是在装死呢,想趁她一不留神又起来了,好一会她才想起了跑,于是丢下了软水管从玉米地冲了出来,疯了一样往村里跑去,连头都不敢回,怕林某会追上来。


网络图

刘某回到家里后,也没有想着把这件事情说出去,毕竟这种事情总是说不清楚,反正自己没有损失什么也就算了,免得让周边的人说闲话,因此这件事情也就不了了之了。

但是第二天村里的人纷纷议论,林某昨天在刘某的玉米地里死了!

这时刘某才大惊失色,才意识到原来自己把刘某给活活勒死了!这可是人命官司啊!这可怎么办呀,自己杀了人了,这可是犯罪啊,这时家里人也才知道她惹了大麻烦了,大家都知道惹下了这种事是瞒不了的,只有去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吧,于是刘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哭着跑到公机关投案自首了。

最终刘某被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提起了公诉,但最终判决下去,最终认定刘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对林某的死无需承担责任。


网络图

这宗案件属于正当防卫,这是不捕不诉的典刑,很好的解释了我们《刑法》最新的关于被侵害人进行正当防卫的相关界定。

《刑法》要我们明确了一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可进行不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在这过程中,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需要担责。

但是,在被害人与行为人在进行对抗时,往往会存在防卫行为是否存在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防卫过当,在司法实践中,防卫是否过当一直都是比较难以摆控的。

何为防卫过当:

在与施暴者的反抗中,防卫的力度明显超越了正当防卫的范畴,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因为防卫是有限度的。

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一般有以下两点:

第一,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

这个很容易理解,也就是行为人正在对受害者进行侵害,就如同本案中的刘某,正在被林某进行性侵犯。

第二,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就如同"昆山宝马男被杀案"的情形,宝马男的刀被夺后,往自己车里跑,被骑车者追上直接砍杀死亡,但最终认定骑车者仍然是正当防卫,因为结合当时的情形,宝马男的车里有砍刀,不排除其去车里取刀继续进行攻击,因此可以认定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因此骑车者将其砍死,是正当防卫的持续。

在防卫的过程中,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这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正当防卫:

这是一种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在这个制止的过程中,对非法侵害人造成了损害,不用负刑事责任,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规定: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这些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也属于正当防卫,不用负刑事责任

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换言之,也就是说当防卫人正在被不法侵害时,还苛求防卫人在这健康生命安全受到正重威胁的紧迫性之下,还要保持冷静的思考,理智的判断我的防卫力度是否过当,很显然是不合常理,是荒唐的事情。

本案中就存在着一个有争议的环节:

当林某向刘某求放过的时候,刘某因为恐慌根本就意识不到林某是被自己勒得已经失去了抵抗能力,因为恐慌,紧张而对林某的行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她认为林某只是为了骗自己,想趁自己不注意而反过来侵害自己,因此当林某因为难受而挣扎时,她却认为林某要起来继续攻击自己,最终把对方勒死。

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一个女性在力量上与男性是很悬殊的,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苛求刘某能做出准确,理智的判断的。


网络图

同时,《刑法》针对以下的特殊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为她们的人身安全受到了极其严重的损害,所以采用反抗的方式,来制止非法侵害,从而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以及合法权益。

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防卫人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强奸案例属于无限正当防卫的范畴,在这个过程中,哪怕造成了不法分子身亡的,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

注意:但正当防卫也要符合以上条件

1、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范畴

2、而且你所防卫的对象,必须是非法侵害者

3、还要记住很重要的一点,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如果对方已经停止侵害了,你还真把他杀死的话,就不属于正当防卫了,所以正当防卫也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


网络图

所以,本案中的林某,真的是自寻死路,这也是他咎由自取,怨不了他人,也幸好刘某的力气比林某大,否则还真被他得逞了,也幸好最终法律站在了正义这一边,想必林某死都不瞑目,但又能怎么样呢?这就是目无法度,乱作恶的下场。

对于这个案件,大家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刘某的行为,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卫卫过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