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伦贝尔,东北大学6名在校学生在老师带队去当地某矿业铜厂实习,期间因格栅板脱落坠入浮选槽溺亡,带队老师也受伤了。事故引发关注,该校学生发声:去过事发选矿厂,现场工作人员不多,坠入浮选槽难动弹,官方也发布情况通报正在调查处置。
据官方通报的信息显示,事发7月23日10时20分许,东北大学6名学生在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乌努格吐山铜钼矿选矿厂参观学习浮选工艺过程中,因格栅板脱落坠入浮选槽。
事发后,经全力施救,6人被救出后,医护人员确认已溺亡。另有1名老师受伤。便有知情人士介绍,遇难学生系该校矿物加工工程专业大三学生,"浮选槽里面是矿浆,人掉进去动不了"。
还有知情人士爆料,其曾去过事发选矿厂,平时除了检修设备,没有员工在机器旁边。浮选区员工平时也就二三十人,实习参观的时候学生加老师会比浮选车间员工多。
如果是7个人站在(格栅)板上,可能板子会受不住。并且,浮选槽的垂直高度有十几米,里面是矿浆,类似于泥石流,人掉进去动不了。
目前,当地官方已发布情况通报,属地党委政府、东北大学、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正在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评论区中,马上有不少网友提出疑问:这么重大的安全事故,格栅板怎么脱落?这不要家长的命吗?格栅板为什么会脱落?安全管理上为什么会疏忽大意?
有不少网友分析:这个掉进去就是粉身碎骨。但是只能算意外事故。不会处理任何人,只能多给赔偿!
很更多网友认为:多么令人悲痛的事故,这属于重大安全事故,一定要严惩事故责任人!必须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不少网友强调: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父母含辛茹苦养育了二十余年孩子就这样走了,真是令人痛心,对于负责安全的厂领导及有关人员一定要严惩,不罚不足以平民愤。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呢?
第一,评论区中不少网友愤慨的表示:生产设备变"致命陷阱",相关责任人员或许要坐牢!
首先,根据《安全生产法》第3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本事件中,格栅板突然脱落不是天灾,是肉眼可见的人祸。浮选槽作为生产核心区域,现场监控显示平时就有检修空缺,这就是在违规玩火!
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假设格栅板焊接锈蚀或超期服役未更换,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就是典型的责任事故,企业管理层直接踩了坑,或许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接下来,关键证据链怎么抓:
1⃣ 调取设备维保记录(近3年是否有维护痕迹)
2⃣ 测试坠落格栅板承重能力(标准能撑多少人?事故时是否超载)
3⃣ 查事故前安全隐患台账(有没有员工上报过隐患未处理?)
第二,危险区域岂能当景点逛!学校方面也要逃脱不了的法律责任!
首先,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5条规定,实习前必须进行专门安全培训。
本事件中,同事情网友爆料情况来看,包括学生自述"设备原理都不懂就被带进厂" 明显违反了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更致命的是,按照《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规定》明确限制危险区域人数 --企业允许大量学生涌入核心生产区,简直是拿人命填管理漏洞。
也就是说,在这起事件中,30人车间挤进实习大军,学校和企业都在"杀人",相关方面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若构成伤残,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说,本事件中,六个大学生,即将毕业的年轻人因格栅板脱落坠入浮选槽,失去了生命,六个家庭破碎了,赔偿金怎么算才不会吃亏:
✅ 按城镇居民标准索赔(每人死亡赔偿金=地区平均工资×20年,约160万起步)
✅ 叠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近年类似案件判赔50-80万/人)
✅ 追索校方连带责任(未履行实习安全管理义务)
第三,别信企业自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藏着"杀手锏证据"
首先,参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1条规定,本次事故必须由呼伦贝尔市政府直接成立调查组,重点查三个致命点:
1⃣ 违法转包嫌疑:浮选槽检修是否外包给无资质公司?
2⃣ 应急救援缺陷:救援设备是否放在3秒能拿到的地方?黄金救援时间是否被耽误?
3⃣ 瞒报黑历史:企业近三年有没有类似未上报的小事故?
给家属的重要提醒:今晚立刻做两件事--
第一步,报警时明确要求保全监控录像(企业可能48小时内删除)
第二步,联合聘请法医参加尸检(重点查是否有化学中毒叠加伤害)
最后,法律从来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6条人命必须用真相祭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