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卖淫与嫖娼并不构成犯罪,是违法行为,一般只是拘留或者是罚款,情节较轻的教育一下也是有可能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从事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是,这一条没有对卖淫和嫖娼进行定义。按照百科的描述解释为:"卖淫嫖娼(Prostitution)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那么看到这相信就会有朋友问了,原来是要有金钱交易的,那我不给钱或者没有金钱交易就不算卖淫嫖娼了?那么今天就说说这两点:
性交易不给钱就不算卖淫嫖娼?
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中的回复,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并且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因此,即使未产生金钱上的交易,但是下列的情况仍然构成卖淫嫖娼:
1、价格已经谈妥,但钱还没有付给对方。双方就卖淫嫖娼的时间、地点、价格具已达成一致的意见。双方都在前往约定地点的途中,或者正在约定地点等待另一方,或者准备发生性关系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公安突击检查、不可抗力等(地震、火灾等)原因,不能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根据公安部的批复,即使双方没有发生性关系,也尚没有产生金钱交易,这种情况仍然构成卖淫嫖娼,但是这种行为应该从轻处罚。
2、已经发生过性关系但没有给钱。双方已就卖淫嫖娼达成协议,也已实际发生过性关系。在双方结束性行为之后且尚未支付金钱时即被公安机关查处的,根据公安部的批复,这种情况也依然构成卖淫嫖娼,即构成卖淫嫖娼既遂,根据这种情形将处罚款或者拘留。
也就是说,给钱与否不是判定是否属于卖淫嫖娼的关键。关键点是双方有没有就卖淫嫖娼价格协商达成了一致。来不及支付和未付款都不会影响其对违法行为的认定。
没有金钱上的交易,就不是卖淫嫖娼?
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的规定,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那么依据这则批复我们可以知道,即使是没有金钱交易,也是可能构成卖淫嫖娼。
1、女方要求对方赠送自己名包、香水或其他用品。那么根据公安部的批复可以知道,双方不一定要进行金钱上的交易,也可以进行财物交易。如果女方要求对方购买名包、香水、口红等装饰品或化妆品后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即双方在财物交易的基础上发生的性关系,则该情形也属于卖淫嫖娼,虽然说双方把金钱替换成了财物,但是在本质上两者是一样的。
2、女方要求对方支付或代付商品的订单。在这种情况下,女方不与对方进行直接的金钱交易,而是将商品的链接发送给对方,并且要求对方直接支付或者代付订单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女方通过进行满足对方的性欲的性行为而获得特定的有价值的物品,而男方则通过为货品支付或代付费用,以换取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机会。综上所述,虽然双方不进行直接的金钱交易,但是这种情况也是一种基于财物交易上的的卖淫嫖娼行为。